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遭撤回交保。翻攝中聯油脂官網
中聯油脂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案持續延燒,檢方持續向上追查公司決策鏈,繼總經理余凌冲遭羈押禁見後,煉油廠廠長陳明榮的羈押攻防也出現重大轉折。陳明榮先前經檢方以100萬元交保,二度傳訊後遭聲請羈押禁見,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再加保100萬元,前後合計200萬元。檢方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為抗告有理由,指出陳明榮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形成「隱匿案情之共識」,有高度勾串、滅證可能,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台中地院重新裁定。
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案,23日再度執行搜索。檢方認為,陳明榮身為中聯油脂煉油廠廠長,也是公司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及「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證據,以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因此在訊問後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依台中高分院說明,檢方認定陳明榮涉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犯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涉及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以及貯存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另涉同法第49條第2項前段,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未主動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且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等罪嫌。
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檢方針對陳明榮是否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的「食品業者」,並未完全盡到舉證義務,尚難認定陳明榮就此部分具有犯罪嫌疑。法院另考量,陳明榮先前經檢方以100萬元交保後,均有配合檢警調查,因此裁定加保1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認為相關處分已足以對其造成心理壓力,沒有羈押必要。
檢方不服裁定提起抗告,主張食品業者所屬人員是否屬於食安法規範的「食品業者」,應依具體個案中該人員實際從事的工作、行為分擔、意思支配情形,以及與食品業者之間的關係,進行整體觀察,不能僅以職稱或形式認定。
檢方指出,陳明榮是中聯油脂產出食品產線的最高管理者,並擔任公司「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客觀上對公司生產油品的品質及食品安全,具有監測、管理義務與權限,因此是否屬於食安法所稱的「食品業者」,並非沒有研究、探求空間。
台中高分院審酌卷內證據後,採納檢方部分主張,認為原裁定以檢方未盡舉證義務為由,認定陳明榮並非食品業者,相關判斷尚有斟酌空間。高分院並指出,依卷內證據資料,陳明榮在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的共識,確有勾串、滅證的高度可能性。
高分院另考量,本案尚涉及其他具有利害關係的業者,相關共犯及證人人數不少,各自涉案情節仍未完全明朗,原裁定認定陳明榮沒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也有重新斟酌的必要,因此撤銷台中地院命陳明榮以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的裁定,發回台中地院重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