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若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而報廢原物料,可3擇1認列損失。李政龍攝
財政部今(31)日表示,營利事業受中聯油脂事件影響,致其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事業主管機關監毀,或稽徵機關監毀等規定認列報廢損失,各區國稅局也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影響營利事業申辦報廢事宜。
財政部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變質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而報廢者,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認列報廢損失。
第一、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者,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第二、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由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第三、稽徵機關監毀(或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監毀;如每次申請報廢的金額在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認定。
財政部表示,相關申請案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