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視董事徐瑞希告民眾黨「保黨籍」二審開庭,她赴高院出庭。白廷奕攝
曾被民眾黨列入2024年不分區立委名單的前公視董事徐瑞希,前(2024)年在臉書發退黨聲明,但民眾黨註銷她的黨員資格後,她提告主張自己還是黨員,沒請律師幫忙就打贏一審,民眾黨傻眼提上訴。高等法院今(7/31)日開庭,徐瑞希這次找了律師出庭,民眾黨委任律師在法庭上諷刺她是回頭撈「不分區名單利益」,徐瑞希十分不滿,庭後受訪直言她當初無償幫忙黨內事務,不解為何要如此批評。
全案源於2024年8月,民眾黨陷入政治獻金申報爭議之際,徐瑞希公開指控,同黨立委黃珊珊曾代理財團仲介法務、助長剝削移工,與她理念不同,因此在個人臉書上發出「退黨聲明」。不過,民眾黨同年12月通知她註銷黨籍後,徐瑞希隔(2025)年2月發函抗議,質疑民眾黨違反程序,後來更告上法院。她今年3月單槍匹馬出庭對決民眾黨,一審台北地院判她勝訴。
一審認為,民眾黨黨章第7條規定「年齡滿16歲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本黨理念,得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後段條文如果只是在提醒「黨員可用書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退黨」,就沒有特別寫出來的意義,而且退黨與入黨都是黨員身分變動的重大事項,不可輕率或沒留下紀錄,因此,後段條文應該解釋成「黨員有退黨的權利,並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認定徐瑞希沒完成書面退黨,黨籍還在。
台北地院(如圖)一審認定徐瑞希未完成書面退黨程序,黨籍還在。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院今天開庭,民眾黨委任律師賴苡安批評,原審判決明顯違反文義,表示退黨若須「書面」,章程就會寫「應以書面」,但章程寫的是「得」。賴苡安強調,章程的規定是讓黨員方便,可以書面低調退黨,避免人情壓力及保障隱私,但黨員也可以在社群媒體公開退黨,稱這種制度在民眾黨行之有年,歷來也有7人透過公開聲明退黨。
賴苡安也抨擊,法律不應該保障濫用權利和違反誠實信用的人,稱徐瑞希既然已經為了政治道德高調退黨,現在眼看不分區立委提名的利益浮現,又回頭對民眾黨提告,顯然是投機行為,不是法律該保護的對象。
民眾黨法律顧問賴苡安律師。資料照。民眾黨提供
法官轉頭問徐瑞希,為何在臉書寫「退黨聲明」,把貼文閱覽權限設成「公開」,還在內文寫「感謝民眾黨提名我為不分區立委…祝福民眾黨早日走出風暴」?她坦言,自己很少上臉書,寫的時候沒有想到貼文閱覽權限的問題,她強調,臉書是她的個人言論自由空間,公開貼文不代表要告訴民眾黨。
徐瑞希還說,雖然她當時確實有退黨的意思,但後來她被慰留,透過別人得知柯文哲寫了紙條,希望她不要繼續退黨程序,她才因此沒有真的申請退黨。
不過,法官掏出徐瑞希去年1/16接受電台訪問的逐字稿,指當時主持人問她退黨事宜,徐瑞希說自己會辦手續。她趕緊說明,「我確實說我要去辦,因為我知道退黨有書面程序。」
但賴苡安馬上反駁,只有入黨才須填申請書並通過審核,退黨則不用,稱章程之所以寫出「得以書面通知退黨」,只是怕有黨員不知道可以用書面退黨。
本案一審開庭時,徐瑞希單槍匹馬出庭,稱民眾黨勢力太大,她找不到律師幫忙。資料照。白廷奕攝
不過,徐瑞希的委任律師也接著反擊,主張章程不是寫「得以書面通知『等方式』退黨」,因此依據「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書面就是唯一的退黨方式。律師表示,書面退黨有其嚴謹性,不僅能確認黨員的真實意思,也能確定黨員資格是什麼時候終止。
法官聽完雙方主張,不解地問徐瑞希的律師,章程明確寫著「得(以書面)」,而不是寫「應」。但律師堅持,章程條文有不同的可能解釋。
法官搖搖頭,沒明說認不認同這說法,隨後諭知本件9/8再開庭。
徐瑞希庭後受訪時解釋,她當初上電台受訪,只是幫黃國昌代班,結果發言內容卻被拿來質疑她已經退黨。徐瑞希不解地說,如果民眾黨真的認為她已經退黨,為何後續還要找她幫忙黨內活動,強調她當時都「義務性幫忙」民眾黨,如今卻被抨擊是為了不分區立委的提名,她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