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無期徒刑假釋犯,怎麼可能肇逃?」劉姓男子2020年4月駕駛聯結車行經國道一號新竹路段時,因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撞到右前方洪姓男子的小客車,渾然不知的他並未停下來查看,經洪男提告之後,才發現大事不妙。
事發當時,劉男駕駛聯結車在變換至右側外車道之際,未保持安全距離,右前車頭與洪男駕駛的小客車左後方發生碰撞,導致小客車失控偏往左側,經過聯結車前方後衝撞內側護欄,並打轉一圈後停止,洪男因此受有胸部及左手挫傷之傷害。
不過,劉男見車禍發生後,並未停留現場救護受傷人員及報警處理,逕行駕車離去,因此遭檢方以刑法「肇事逃逸罪」起訴。本案一審經新竹地院審理,將劉男判刑6個月,他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劉男無罪。
高院審理時,劉男辯解:「我當下真的不知道有與告訴人的車子發生碰撞,當時我要從中線切出外線時,我有打方向燈,從照後鏡看後面沒車。」他強調,聯結車的車頭前面有一個鏡頭可以照前方的小小死角,但車速快的話會來不及看。
此外,劉男駕駛的聯結車車頭很高,駕駛座距離地面達219公分,他談到:「在我變換車道時,沒有看見洪男的車,也沒有感覺到我的車有發生碰撞,或聽到碰撞的聲音,後來我看見他的車子從我前面快速『咻』的一下過去,我嚇一跳,有轉頭看,還覺得那台車子怎麼這樣開。」
他並談到,自己是無期徒刑的假釋犯,假釋已經快9年半,「如果知道有撞到人,高速公路監視器那麼多,而且我的車子有保全險的情況下,我沒有必要拿我的刑期開玩笑而冒險逃逸。」
對於劉男的辯解,高院在查看行車記錄器之後,發現從劉男駕駛座看出去確實有視線死角,且當時聯結車擦撞時震動幅度很小、也沒有碰撞聲,不易察覺他有撞到洪男的小客車。
高院指出,依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男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既然無從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應為無罪之諭知,因此判決劉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