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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修法防閃兵 申請停役複檢無佐證將推定正常、高血壓須住院3天

    2026-09-25 18:01 / 作者 林佳鋒
    內政部修法防堵閃兵,未來停役標準將變嚴格。圖為閃兵案藝人坤達。資料照,李政龍攝
    為杜絕民眾閃兵,內政部昨(9/24)預告「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草案,增訂替代役男申辦停役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病歷或檢查報告、影像等,若有疑義將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停役複檢時若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導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該項檢查將推定為正常。預告期至10月8日。

    內政部指出,現行「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為內政部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訂定規定,作為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作業依據。因體位區分標準正由國防部會銜內政部辦理修正作業,將於近期發布,因此配合修正檢定標準,以維持役政法規衡平性及維護役男服役期間健康權益。

    檢定標準草案指出,替代役役男申請傷病停役,須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且符合病症專科別所的診斷證明書,並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影像檔案或其他佐證資料,向服勤單位申請。

    草案也增訂,替代役役男檢具效期內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停役;若有疑義,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

    複檢規定也有調整,現行規定為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配合醫師,致無法取得正確結果,該項檢查推訂為正常;草案則新增「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也會被推訂為正常。

    另外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也有修正,例如四肢骨折標準由「「運動功能仍有障礙」修正為「仍有重度畸形影響運動功能」;腎水腫原為一側中度以上腎功能障礙,修正為一側重度或兩側中度腎功能障礙;血壓部分,現行「重度高血壓治療二個月以上、經診斷確定」規定刪除,改為中、重度高血壓測量應住院1至3天,且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精神疾病方面,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及嚴重型憂鬱症的停役標準,除需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外,還要完成心裡衡鑑報告,並提供近2個月以上完整治療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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