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宜蘭慈航路的高壓電線桿上出現虎頭蜂窩且螫傷居民,民眾通報宜蘭縣府處理,縣府卻沒未立刻摘蜂窩也沒設立警告標示,害清早出門種菜的李姓老婦人被螫枉死。家屬怒告縣府求國賠188萬多元,一二審都敗訴,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高院更審,雙方纏訟4年,高院更一審終認定宜蘭縣府有疏失,判賠家屬138.7萬元確定。
宜蘭縣府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目前未收到判決書,若無法上訴,將編列預算賠償。
李姓婦人家屬主張,2019年6月29日就有民眾通報虎頭蜂窩,縣府農業處也派人到場勘查,為了確保處理人員的生命安全,決定請台電先斷電再拆除蜂巢,7月2日連繫台電後,排定7月9日晚上8點斷電後摘蜂巢,沒想到李婦當天清晨出門種菜,不幸遭虎頭蜂群攻擊,她奮力爬出菜園求救,送醫仍枉死。
李婦的兒子怒告縣政府討公道,他認為,從民眾通報到摘除蜂窩整整拖了10天,縣府在這段期間沒有設立警告標誌也未封鎖現場,執行職務處置失當,要求國賠188萬7千元。但一二審均認定,縣府有個案裁量權,因現場人員判斷沒有立即危險,才沒有摘蜂窩,過程中縣府也積極協調台電斷電並要求縮短時程,認為全案不符國賠要件,兩度判家屬敗訴。
不過,家屬上訴最高法院後,雖然此案並非矚目案件,但合議庭仍慎重的請兩名學者表示意見,見解卻出現大逆轉。
最高法院認為,自然環境裡的蛇類或蜂類等野生動物是社會生活的風險來源,國家存在的意義和目的是「保障人民安全」,如果該風險可能損害人民的權利義務,在做責任分配的時候應該「先由國家承擔」。法律若已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執行的公權力,公務員就負有「作為義務」,沒有不作為的「行政判斷」餘地,如果因為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導致特定人的自由或權利受損,被害人自然可提出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在2018年1月30日訂定「消防機關協助執行捕蜂捉蛇為民服務處理原則」,若有即時處置必要者,權責機關應依法行政,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危險,不做任何防範,等於怠於執行職務而有違法之虞。
最高法院認為,高壓電桿沒斷電,對摘除蜂窩的人員有執行上的風險,但即使無法立刻摘除蜂窩,也該採取警示措施,縣府卻疏忽未設警告標誌或封鎖現場,有怠職之嫌,遂發回高院更審要求查明怠職和老婦死亡的關聯性。
高院更一審認為,農業處在發現時就應該立刻通知台電斷電,卻延遲4天才通知台電,而且在等候拆除的過程中,也沒畫出警告範圍及設置警告標誌提醒民眾,因此認定縣府的疏失和李姓婦人被螫死有因果關係,縣府須負國賠責任。
高院更一審判決,宜蘭縣府必須賠償138萬7千元給家屬,賠償內容包括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及38萬7千元的喪葬費,雙方都不得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