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說明,依照OECD標準來換算,全年總薪資的低薪門檻為39萬元,占比16.8%、約126萬人。資料照
薪水低於平均月薪,就是低薪?根據官方統計,近600萬名勞工薪資低於經常性薪資平均數,一度被解讀為「7成勞工屬於低薪」。主計總處今(9/14)日特別澄清,薪資低於平均數並不代表低薪,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定義,低薪應以「薪資中位數的2/3」作為判斷標準,以113年統計為例,本國籍全時員工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58.5萬元,換算全年總薪資的低薪門檻為39萬元,低於該金額者占16.8%、約126萬人。
主計總處於8月發布,6月的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數為4萬8,981元,而低於平均數的員工占比達70.03%,創下歷史新高,換算下來,有近600萬人的薪資低於經常性薪資平均數,卻也被外界解讀為有7成的勞工屬於低薪,引發不少討論。
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譚文玲說明,外界討論「低薪」時,不能直接以薪資平均數作為判斷標準,依據 OECD 的統計定義,低薪員工是指薪資低於全時員工薪資中位數2/3者,以今年7月本國籍全時員工為例,經常性薪資平均數為5萬2,528元,中位數則為4萬1,397元;因此,不能單純因為薪資低於平均數,就認定屬於低薪。
由於統計分為經常性薪資和總薪資,譚文玲解釋,「經常性薪」主要反映每月固定薪資,並不包含年終獎金、端午及中秋獎金、績效獎金及紅利等非經常性薪資,如果只單看月薪,未必能完整反映勞工一整年的實際所得;反觀「總薪資」是經常性薪資加上年終、績效獎金及紅利等非經常性薪資在內,所以,應該以全年總薪資計算。
譚文玲指出,以113年本國籍全時員工為例,全年總薪資中位數為58萬5,000元,依OECD定義,以中位數2/3計算,低薪門檻為39萬元,占比為16.8%,約126萬人。部分勞工雖然每月薪資受到最低工資保障,但如果全年領取的非經常性薪資較少,甚至沒有年終、績效獎金或紅利,全年總薪資仍可能低於OECD所定義的低薪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