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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紀修法之爭!刪除勾串事由、縮減羈押期 審檢辯學籲:切勿削弱治安防線

    2026-07-16 12:23 / 作者 呂志明
    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制度修法的疑慮,最高檢察署、劍青檢改與經濟刑法學會昨(7/15)日召開研討會,邀請審、檢、辯、學深入探討。最高檢察署提供
    近年立法院傳出《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原因、縮短羈押期、限制檢察官抗告權,並規定搜索在場未主動告知得離去者視為逮捕。此舉因攸關人民基本權與重大犯罪偵查,引發司法界高度關注。為此,最高檢察署、劍青檢改與經濟刑法學會昨(7/15)日召開研討會,邀請審、檢、辯、學深入探討。與會者普遍達成共識,認為草案仍有進一步審酌空間,呼籲立法院應廣納各界意見,在人權保障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取得最適切的平衡 。

    法務部長鄭銘謙。最高檢察署提供


    研討會的目的在於跳脫政黨政治的口水戰,回歸法學專業本身,期盼在保障人權與維護社會正義之間找到最合適的平衡點。法務部長鄭銘謙在會中強調,聲請羈押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不受干擾,逐步釐清犯罪全貌,絕非便利偵查或「押人取供」。他指出,人權保障與犯罪防治並非對立,追訴重大犯罪的同時,也應確保被告的防禦權及人身自由受到尊重,各界應回歸制度本身充分討論 。

    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最高檢察署提供


    針對修法將縮短羈押期限,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直言,程序設計若未能兼顧第一線偵查需求,勢必會削弱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他以高雄地檢偵辦的連續殺人分屍案為例,若採「1加1」的縮短時限,可能在打撈屍塊及法醫評估死因時,羈押時效便已屆滿。清華大學教授連孟琦也贊同表示,硬性規定羈押期限有礙有效訴追,且德國與歐洲人權公約均未規定絕對最長期限,法律改革不應僅憑抽象主張或任意設定「減半」的數字 。

    針對比較法制的爭議,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錦鴻妙喻,日本羈押制度是以「罪」為單位的單點,我國則是以「人」為單位的吃到飽,兩者體系不同,不能片面模擬外國法制,必須做整體法律評估 。台灣大學教授林鈺雄則分析,羈押期間改革應從整體檢視,我國若僅縮短偵查中羈押期,卻未檢討審判中羈押期是否合理,恐有失衡之虞,這將導致重大案件難以完成完整偵查 。

    在刪除勾串事由部分,台北大學副教授顏榕指出,保全證據是羈押的正當目的,修法若逕行刪除,恐使檢方喪失合理防禦手段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施育傑也認為,刪除勾串事由不但與證人保護法目的衝突,也可能造成弱勢證人受到干擾。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林志潔更警告,若刪除此制度,恐導致組織性犯罪共犯不易遭羈押,造成「個人犯罪易押、集團犯罪難押」的輕重失衡,讓真正高風險的案件失去保全證據的可能 。

    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制度修法的疑慮,最高檢察署、劍青檢改與經濟刑法學會昨(7/15)日召開研討會,邀請審、檢、辯、學深入探討。最高檢察署提供


    針對限制檢察官抗告權,律師陳重言指出,刪除檢察官在審判中的抗告權偏好被告單一權益,恐有違憲疑慮,且會連帶封殺被害人的救濟權。雲林科技大學教授惲純良也警告,剝奪檢察官抗告權等於缺乏糾錯機制,若被告獲釋後消滅證據,在涉及複雜洗錢與金流的經濟刑法領域中,真正得利的恐將是詐騙集團,最後倒霉的仍是一般民眾 。

    至於將搜索在場限制離去視為逮捕的爭議,台北大學教授王士帆澄清,搜索禁止離去雖限制人身自由,但本質非《憲法》第8條第2項的犯罪嫌疑逮捕,若一律起算24小時,將壓縮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準備時間,增加被告逃亡風險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則批評此修法是「指鹿為馬」,混淆了現場秩序維護與人身自由逮捕,更架空了警方24小時的辦案時間 。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簡婉如也以承辦跨境毒品案為例,說明搜索大型貨輪程序耗時,若因對執法人員的偏見而將搜索禁止離去視同逮捕,恐削弱偵辦重大犯罪的能量,讓法律淪為跨國犯罪的保護傘 。政治大學教授楊雲驊同樣指出,限制離去僅是搜索的附帶效果,其拘束強度與逮捕不同,不宜等同視之,修法強行起算24小時與現行法理並不相符 。

    研討會最後凝聚了審、檢、辯、學的集體智慧,與會大眾均認為,這項《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修法草案,不論是從《憲法》原理、法學理論、比較法或偵查實務角度觀察,都存在極大的進步與审酌空間 。與會者共同呼籲立法院應廣納各界專業意見、理性對話,在推動修法的過程中審慎評估,才能在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的同時,兼顧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與社會治安的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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