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為省違建罰單信封夾3000元行賄 72歲老翁花8萬元獲緩起訴

    2026-10-06 10:11 / 作者 呂志明
    72歲的楊姓老翁為省違建罰單,竟在信封夾3000元行賄。圖為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台北市72歲楊姓老翁因在住處3樓往4樓梯間違規設置門扇,面臨最高20萬元罰鍰。他雖拆除門扇,卻在寄還陳述書時隨信夾帶3000元現金行賄建管處,企圖換取免罰,遭公務員舉報送辦。台北地檢署考量他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2年,條件是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8萬元。

    北檢查出,楊姓老翁在松山區光復北路巷內的公寓梯間擅自裝設門扇,遭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於2025年7月24日發函警告,認定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書面陳述意見。

    楊翁收函後雖然將門扇拆除,但深怕仍會遭到承辦人林祥清開罰及強制拆除門框。為了保住荷包並求官員放水,楊翁竟動起歪心思,將3000元現金連同陳述意見書、改善完成照片裝入白色信封,於2025年8月5日中午前往台北安和郵局,以限時掛號寄給建管處公寓大廈科。

    隔日中午,建管處負責總收文的張姓約僱工程員拆開信封,將摺疊的陳述意見書攤開準備掛文登記時,赫然發現裡面夾帶3張1000元新鈔。張員不敢大意,立刻向建管處政風室通報,全案隨後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將這名一時糊塗的老翁函送北檢偵辦。

    檢方偵訊時,楊翁對行賄事實供認不諱,並有郵寄信封、扣案3000元現金、改善照片及台北郵局2026年5月19日函覆的寄件資料為證。檢察官認為老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考量無任何前科,且犯後深表悔悟,因此給予緩起訴。
    呂志明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