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說明勞退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資料照
勞動部於今(1/20)日正式預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針對目前全台1310萬名擁有勞退個人專戶的勞工,提出強化雇主責任與提升請領保障的重大改革 。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說明,本次修正核心在於明確「雇主不得拒絕勞工自願提繳」的義務,配套加徵滯納金罰則,同時大幅放寬遺屬請領時效與退休金變更彈性,確保勞工及其家屬在老年及面臨變故時的經濟安全 。
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數據,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來到1310萬餘人,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勞工老年經濟重要的保障。
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從實務發現,有少部分中小型企業為了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使得勞工無從投保,且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過去還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勞工誤選月退休金卻發生無法再調整的機會。
此外,有許多未成年的遺屬在成年後發現原有權利可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以及勞工過世後,退休金專戶會被列為可強制執行標的,導致遺屬可能無法領到過世勞工的退休金等情況。
黃維琛指出,經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等召開數場研商會議,本次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三大重點。首先,
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申報自提退休金,如果拒絕辦理自提手續,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報自提,後續由雇主代為收取並向勞保局繳納,若雇主出現延遲,經過催收仍未代為繳納,延遲一日就要加罰3%的滯納金。
其次,提升勞工領取退休金的保障,此部分包含部分勞工因不諳規定,誤選擇月退休金,
未來選擇月退休金者,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有申請變更為一次退休金的機會,但以一次為限。修正後的法條也明定
勞工遺屬在可請領時還未成年者,可請求的10年期間,從成年之日開始起算;同時,
比照農退條例的規定,擴大勞工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
最後,強化雇主法遵義務。黃維琛提到,目前有許多事業單位積欠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由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修正後規定,事業單位欠繳期間的前後,一旦發生變更負責人的情形,欠繳期間(舊)負責人及現(新)任負責人,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勞動部說,草案除了公告在「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之外,同步在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30日,各界可於期間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