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台北國際工具機展,非新聞當事公司。吳馥馨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在112年度投資智慧機械,並列報支出300萬元,欲申請《產業創新條例》中的投資智慧機械抵減,但國稅局查核時,
發現該筆支出只是「訂金」,113年度才會交貨,不符投資抵減辦法,因此遭剔除並補稅。中區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欲依《產業創新條例》10之1條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請務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
按產創10之1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產品或服務的支出,支出總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分3年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一經擇定就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抵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30%為限。
至於「當年度」,是指購置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安產品或服務提供完成的年度。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購置智慧機械支出300萬元,雖已依規定踐行申請與申報程序,但在查核時發現,該筆支出只是「訂金」,設備於113年度才交貨,不符抵減辦法規定,因而遭剔除適用112年度投資抵減並予補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如想申請適用產創投資抵減,除應於營所稅申報期屆滿前,登錄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還須在辦理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送交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此外,也要留意投資項目交貨的年度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等資訊,以認定投資抵減的適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