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文雄(左,廖瑞祥攝)當街殺害妻子和小姨子(右,取自Threads),一審判無期徒刑。資料照。廖瑞祥攝
土城家暴男謝文雄當街殘殺妻姨奪兩命僅判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曝光,痛批謝男行為惡劣、犯後無悔意,卻援引限縮死刑的「113憲判字第8號」判決解釋無法判死的理由,更指依據憲判字意旨,必須殺害「3人」以上才算情節最重大,事情曝光後,家屬、網路罵聲不斷。新北地院今天發聲,解釋本案量刑是依據「憲判8」進行審查,法官(含國民法官)有遵守憲法判決的義務,
47歲謝文雄和妻子張女育有2個小孩,雙方婚姻觸礁,他去(2025)年5月17日深夜毆妻接獲保護令,他卻無視禁令跑回娘家鬧事。張女去年7月7日由妹妹陪同到新北地院出庭,謝男開車跟監追撞兩姊妹的機車,隨後持廚刀鋁棒下車,先狠刺大姨子再回頭殺妻,並用鋁棒K妻子的頭。他犯案後開車逃逸,
兩姊妹送醫不治,謝男則沿路PO臉書昭告天下「殺妻」,並在高速公路上丟棄兇刀,最終自知難逃法網而投案。一審國民法庭審理後,8月間判兩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不過,判決內容引用「憲判字8號」指殺3人以上才算「多數人」,引發輿論譁然。
新北地院回應表示,司法院憲法法庭做出的判決,是屬於《憲法》的補充,法官(含國民法官)有遵守之義務。
新北地院解釋,這起案件是否要量處死刑,是依據「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進行評議,即3位職業法官「一致決」,而且加計國民法官票數後,必須達到3分之2以上的同意門檻,還考量到檢察官所舉出的事證,尚無法證明謝文雄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之計畫,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的「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其中也包含憲判8判決例示的「殺害多人」要件。
新北地院指出,檢察官也沒辦法證明,謝文雄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更未舉證證明謝文雄「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性。因此,依據憲判8判決意旨,無從對謝文雄所犯的殺人罪科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