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外觀。翻攝自新竹地院官網
國家太空中心與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推動探空火箭發射任務,卻爆發重大履約糾紛。由於晉陞太空遲未完成火箭發射任務,且遭控隱匿已取得澳洲火箭發射許可,並將原應用於契約的火箭挪作與第三人合作使用,國家太空中心依法解除契約。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晉陞太空違約情節重大,判決應返還已受領價金並支付違約金,合計5480萬元及相關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國家太空中心與晉陞太空於2017年12月19日簽訂「多功能型混合式探空火箭發射服務」契約,總價金5480萬元,履約期限為30個月,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共分6期支付,包括概念設計、任務定義、初步設計、期中報告、飛行就緒審查,以及最終完成火箭探空飛行任務並提出結案報告等工作項目。
依契約內容,國家太空中心已完成前5期驗收並依約支付4384萬元。不過,最關鍵的第6期「完成火箭探空飛行任務及提出結案報告」始終未能完成。雙方後續三度協議展延履約期限,最後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晉陞太空自主決定將發射地點移往澳洲執行,但最終仍未能完成發射任務。
國家太空中心主張,晉陞太空以澳洲航天局(ASA)發射許可審查延宕為由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但事後調查發現,晉陞太空實際上早已取得火箭發射許可,卻未告知太空中心相關進度,甚至將原應用於本案契約的VS03火箭,轉而投入與其他公司合作執行發射計畫,已構成重大違約,因此依法解除契約並提起訴訟。
對此,晉陞太空則辯稱,未能完成發射任務,是受到澳洲航天局審查程序、國際政治因素及法規等不可歸責事由影響,同時主張國家太空中心遲未交付火箭搭載的「科學酬載」,導致任務無法執行,並認為雙方契約具有委任性質,且太空中心已逾解除契約除斥期間。
不過,國家太空中心反駁指出,科學酬載造價昂貴,且內含電池系統、具有生命週期,在晉陞太空未完成發射前置作業、也未通知明確發射時程及地點前,不可能冒著高額海外保管費及損壞風險,提前將酬載運送至海外。
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契約屬承攬契約,履約目標即為完成火箭發射任務,而非僅完成部分工作。法院指出,晉陞太空早於2021年8月便取得首枚火箭發射許可,卻未通知國家太空中心;同年9月試射失火後,又將原應用於本案的VS03火箭投入與外國公司合作計畫,並隱匿已取得後續發射許可等事實,違約情節重大。
法院也認為,由於晉陞太空從未明確通知發射時程與地點,太空中心無從交付造價昂貴且具使用期限的科學酬載,因此晉陞太空主張太空中心遲未交付酬載導致無法履約,並無理由。
判決指出,晉陞太空履約進度落後逾20%,且違約情節重大,國家太空中心依法解除契約並未逾除斥期間。法院審酌本案涉及我國太空產業發展及公共利益,因被告違約導致國家太空中心先期投入4384萬元完全無法取得成果,損害重大,因此認定依契約約定、上限20%的逾期違約金1096萬元並無過高,判決晉陞太空應返還已領價金4384萬元,另支付1096萬元違約金,合計5480萬元及相關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