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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綺貞遭舊愛鍾成虎告6罪 北檢查了2年全都不起訴

    2026-03-12 11:13 / 作者 呂志明
    藝人陳綺貞。資料照。呂志明攝
    添翼創越工作室負責人鍾成虎,指控合作藝人、同時也是他的舊情人陳綺貞,在未經公司同意下,透過公司製企部經理賴怡玟,將公司享有專屬授權的專輯、單曲、演唱會影音出版品,重製後拷貝到 NAS 硬碟,涉犯《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等6大罪,台北地檢署經過2年的調查後認為2人進行的備份行為僅限於保存用途,並未對外洩漏或利用,也未造成告訴人實質損害,因此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陳綺貞(右)和鍾成虎。資料照。翻攝陳綺貞IG


    2023年6月12日,與陳綺貞相戀18年的舊愛鍾成虎所屬添翼公司,發出聲明指控:「出爾反爾,要求提高唱酬、提高版稅、挑剔公司、半夜簡訊情緒霸凌同事。」陳綺貞隨即發出律師聲明反擊,「請你接受合約屆滿後,我有為自己做決定的權利。」

    陳綺貞發表聲明反擊舊愛指控。資料照。翻攝陳綺貞IG


    添翼指控,2013年6月1日,添翼工作室與陳綺貞經營的好小氣公司簽定合約,添翼工作室對好小氣公司專屬藝人陳綺貞的創作,包括專輯、單曲、演唱會影音出版品等影音檔案及設計檔案,享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

    陳綺貞明知契約內容,在未經添翼及鍾成虎的同意或授權,指示添翼公司製企部經理賴怡玟,找不知情的員工將她的創作、屬於添翼營業秘密的檔案,重製備份在她的NAS裝置,嚴重侵害其權益。

    藝人陳綺貞的舊愛鍾成虎。資料照。呂志明攝


    添翼認為,2人共謀的行為,已涉犯《刑法》第317條之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罪嫌,因此提出告訴。

    對於指控,陳綺貞強調,作為創作歌手及好小氣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備份相關檔案僅是為了保存自己創作的音樂作品,並非意圖侵害他人利益。

    藝人陳綺貞到北檢出庭。資料照。呂志明攝


    她指出,依業界常態,唱片製作期間,製作人都會將錄音母帶傳送給歌手,以進行討論與修改,在製作完成後,也會交付歌手以確認品質,故歌手本即有權利留存錄音母帶,她只是單純備份,非屬犯罪行為。

    賴怡玟則辯稱,陳綺貞是添翼公司頭號藝人,與鍾成虎又是情侶關係,當時她在添翼公司內的業務內容除企劃管理及執行專屬藝人演唱會統籌外,就是幫添翼及陳綺貞整理、備份歌曲、單曲、專輯、聲音採集之相關錄音、錄影檔案,以及陳綺貞指示或交辨的事項。

    她說,當時因為陳綺貞為預防自己創作音樂作品佚失,才會指示她備份其創作及出資製作的歌曲、專輯與演唱會的分軌母帶,她的職責是在補救公司過往疏失進行備份,讓藝人安心。況且公司多位音樂製作人都會直接將專輯製作中的錄音檔寄給藝人,而無需特別通知老闆鍾成虎。

    她還說,她入職時,公司並未教育「備份需要經老闆同意」,也未告知陳綺貞與公司間之版權歸屬;再者儲存這些檔案的NAS硬碟,在她於2022年4月18日離職前,一直都放在添翼公司內,距鍾成虎辨公室僅2步,她離職也沒有將它帶走,從未用在其他用。

    檢察官在參考雙方提交的相關文件、合約內容以及多名證人的證詞後,採信2人的辯解,認為陳綺貞將自己的創作,指示賴怡玟進行單純備份,應屬日常性作為,並無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犯意。

    就算單純備份的行為屬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但因備份後均放置在添翼公司內,並未對外利用行使,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目的符合業界常見的保存方式,不致於對添翼工作室造成任何損害,屬著作的合理使用,因此認為2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另外賴女反控鍾成虎將她的勞健保費高薪低報,涉犯偽造文書等罪,檢察官調查後也認為罪嫌不足,也將鍾成虎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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