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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上加騙!貪警缺錢竟謊稱可向「詐團」討債 撈46萬確定入獄2年半

    2025-08-26 12:10 / 作者 白廷奕
    警察示意圖。翻攝畫面
    前北市警局萬華分局員警林佳豪,向4名遭詐款的民眾謊稱認識駭客、有管道可討回款項,騙取46萬元,東窗事發後遭記2大過免職,並移送偵辦。台北地院去(2024)年就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等罪部分,合併判刑4年、褫奪公權1年,林佳豪上訴,高等法院今年2月考量他已返還詐款幫他減刑,改判執行2年半,他上訴最高法院失敗,確定入獄。

    林男於2018年起擔任警職,於保一總隊服務,後來調到萬華分局康定路派出所服務。檢方查出,林男於任職期間,私自使用詐騙集團被害人報案的電話、通訊軟體LINE聯絡被害人,對被害人謊稱自己認識駭客,可透過非正式管道討回詐款,但是須先由被害人支付「擔保金」,成功騙取3名被害人共46萬元,其中1名被害人機警發現而未得手。

    北院去年9月認定林男犯3次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1次未遂,各處2年至2年半不等刑期、褫奪公權1年,合併執行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北院另也認定林男假藉職務濫用個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蒐用個資罪,判刑4月。

    林男認為,他始終坦承犯罪,詳實交代整個過程,一審刑期過重,提起上訴。

    但高院認為,林男偵查審理期間均自白犯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刑度已比法定刑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減輕很多,沒有情輕法重的問題,但林男犯罪情節,客觀上也沒有足以引起同情之處,不准他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不過,高院考量,林男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和解,且已返還款項完畢,犯後確實悔悟,顯然已經誠摯努力填補他所造成的損害,因此就詐欺部分改判執行2年半,褫奪公權1年。

    他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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