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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油採購弊案逆轉!前課長4度洩密判刑 收賄、圖利全打回票

    2026-08-21 09:58 / 作者 施書瑜
    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中油大林煉油廠前營繕課王姓課長涉洩漏採購機密給特定廠商,高雄高分院認定4度洩密罪成立,維持1年徒刑;至於檢方指控收賄2萬4千元、圖利等罪,因證據不足遭駁回,涉案廠商維持無罪。

    判決指出,王男自2017年起擔任中油大林廠營繕課代理課長、課長,具有相關採購審核權限,2018年至2021年間,他在多項採購案件中,將尚未公開或涉及競爭廠商的資料提供給黃姓業者。

    其中,「管線清理案」上網公告當天,王男傳送「預估83折」訊息給黃男,讓對方提前掌握採購價格資訊;「108年RFCC案」、「水塔更新案」公告前,王男也將工作說明書、報價單及需求規格說明書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提供給黃男。

    此外,「RDS2案」評選期間,王男更將競爭對手的服務建議書紙本放置在住處管理室,供黃男取得後掃描、抄錄;橋頭地院認定王男4次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黃姓廠商則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王男除洩密外,另收受黃男2萬4千元及多筆小額款項,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另指控王男洩漏2017年RFCC案服務建議書,涉及洩密及圖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2017年RFCC案服務建議書屬履約完成後的契約附件,依相關規定並非應秘密文書,因此無法以洩密罪論處。

    法院另認定,該案底價核定權屬南部採購中心,並非王男職務權限,檢方指控王男圖利特定廠商,難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至於收賄部分,高分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男收受的2萬4千元及其他款項與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不能僅憑王男自白認定收賄罪成立,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因此收賄指控未獲採認。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維持王男4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1年,至於檢方主張收賄、圖利部分,則均無理由,黃姓廠商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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