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常性居間、仲介或媒合交易,要辦理稅籍登記。李政龍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表示,個人若經常從事居家、仲介或媒合交易,並收取佣金、仲介費等,就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曾查獲A君在3年之內媒合交易500多筆,已屬於「經常性」賺取佣金,卻未辦理稅登,被國稅局查到後,不只補徵漏報營業稅66萬多元,也依規定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若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因此,根據營業稅法規定,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2023年至2025年期間,經常居間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之後由甲公司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逾1000萬元,但A君都未辦理稅籍登記。
因A君屬於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且查獲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但如果,A君在3年期間,只介紹1筆銷售生意,但金額也高達1000萬元,是否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長倪麗心表示,若3年內只1筆,就不屬於「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但依《所得稅法》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如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取得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得免予處罰,避免嗣後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