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示意圖。陳品佑攝
高雄市大同國小去年暑假發生校園外包工墜亡意外,林姓男子清理教室吊扇時因老舊合梯斷裂,從近2公尺高處摔落身亡。法院認定物業公司負責人夫妻未提供必要防墜設備,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刑6月、5月,均緩刑2年,物業公司另罰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市大同國小去年暑假發生一起校園工安死亡事件。一名受物業公司派駐的林姓清潔工,在教室清理吊扇時,因使用校內老舊合梯登高作業,不料梯具突然斷裂,導致他自約2公尺高處墜落,隔天才被校方人員發現陳屍教室。
判決指出,某物業公司於2024年1月承攬大同國小校園勞務委外標案,並指派林男負責校園美綠化、修繕及清潔等工作。同年7月23日暑假期間,林男獨自前往五年一班教室清理吊扇,因缺乏適當作業設備,遂使用學校原有的老舊合梯登高。
未料,合梯因已超過使用年限,其中一側梯腳自頂部斷裂,林男當場墜地,造成顱骨骨折、重度外傷性軸突損傷等重傷,因現場無人,直到隔日才被發現,送醫前已明顯死亡。
案經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調查後移送,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物業公司張姓負責人及尤姓負責人,兩人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
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被告身為雇主,依法應提供防止墜落的必要安全設備,卻未善盡職業安全管理責任,導致勞工於作業時發生致命事故,造成死者家屬無可回復的損害。
法官審酌,兩人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家屬完成勞資爭議調解,賠償金全數給付,家屬亦表示不再追究,並同意給予自新機會,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月、尤女有期徒刑5月,均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另物業公司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科處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