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車輛停在路邊停車格,但因山陀兒颱風吹到路樹導致車輛毀損。資料照
高雄一名男子前年因山陀兒颱風期間車輛遭倒塌行道樹砸毀,向高市府工務局公園處請求國家賠償5.1萬元。高雄地院審理認為,行道樹倒塌屬不可抗力,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無關,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男子阿浩(化名)主張,2024年10月山陀兒颱風侵襲高雄期間,他將車輛停放於路邊,不料遭倒塌行道樹砸中,導致車輛毀損,損失約5.1萬元,因此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處請求國家賠償。
阿浩認為,行道樹屬公共設施的一部分,市府對於設置及管理應負維護責任,因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車輛損失。
對此,高市府工務局公園處答辯指出,事故發生時正值山陀兒颱風侵襲,高雄受強風豪雨影響,行道樹倒塌屬天然災害造成的不可抗力,並非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因此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審理表示,《國家賠償法》雖規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前提仍須證明損害與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阿浩並不否認事故發生時正值山陀兒颱風侵襲期間,而當時山陀兒颱風自高雄市小港區附近登陸,帶來強風豪雨,本案行道樹倒塌應屬不可抗力所致,難認係市府設置或管理不當造成,因此認定,阿浩請求國家賠償於法無據,裁定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得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