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
衛福部食藥署將蘋果農藥「芬普寧」殘留容許量由0.5ppm調高至3ppm,引發外界質疑。消基會今(15)日召開記者會,認為爭議核心並非3ppm是否立即危害健康,而是政府為何將標準提高6倍、科學依據是否充足,要求完整公開評估資料。對此,食藥署晚間發布4點聲明回應,強調此次是依蘋果專屬田間試驗數據重新訂定個別標準,並非放寬農藥殘留標準。
食藥署今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是經國際評估原則及工具評估後所定,依據科學原理、各項農藥之毒理資料、農作物殘留消退資料、配合農作物用藥需求、參酌國際間標準,及同時納入國人飲食調查,考量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進行整體評估,須確認風險可接受,始予訂定,確保各年齡層民眾之食用安全。
食藥署表示,芬普寧於蘋果之MRL,為111年由跨國公司提出申請增訂,以符合審查需求之科學資料,包含4場次符合農藥使用方法之田間殘留試驗數據等,經國際評估原則及國際通用之評估工具(OECD MRL Calculator)評估,以及進行攝食風險評估,確認風險可接受,並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114年第4次會議審查通過,再經會商農業部後,於115年1月9日預告,4月21日公告。
食藥署強調,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MRL)評估原則與國際規範一致,並確保各年齡層民眾之食用安全,同時也指出「根據科學證實的結果,微量農藥殘留不會造成雞尾酒效應」,歐洲食品安全局及國內農業單位的研究,均指出只要各項農藥殘留量都符合法規標準,即使農產品上檢出多種微量農藥殘留,亦不會產生毒性增強或雞尾酒效應之風險。
食藥署指出,本次修正是將「蘋果」從原本的「梨果類」中獨立出來,依據蘋果的田間殘留試驗數據,訂定更符合實際農民用藥情形的個別標準,並非「放寬標準」,因為原標準未單獨訂定芬普寧於蘋果之MRL,係適用「其他梨果類」0.5 ppm ,其該標準並非根據「蘋果」試驗數據訂定,因此此次是依據「蘋果」之田間殘留試驗數據評估,訂定更符合實際用藥情形的「蘋果」MRL 3.0 ppm。
食藥署表示,我國訂定芬普寧於蘋果之MRL為3.0 ppm,與韓國標準3 ppm一致,介於美國標準5 ppm與日本標準2 ppm之間。
此外,衛福部部長石崇良今天上午受訪也表示,今年4月21日公告修正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共涉及174項品項,其中120項為國內生產農作物、54項為進口品項,皆是因農民或業者提出實際用藥需求,經專家審查、風險評估及跨部會討論後,才完成修正並公告。
針對外界關注的蘋果芬普寧殘留容許量調整,石崇良指出,早在111年就已經有被提出申請要調整,政府歷經多次嚴謹的科學評估與專家討論,最終於今年1月完成預告,並於4月21日正式公告。
石崇良強調,過去芬普寧在蘋果並未單獨訂定殘留容許量,而列在大類中。他也指出各國標準本就不同,日本訂為2 ppm、韓國為3 ppm、美國則為5 ppm,而台灣訂定3 ppm,與韓國一致,介於日本與美國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