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警局。廖瑞祥攝
監察院調查近3年多起基層員警涉及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及販賣性影像等重大風紀案件,發現已有8件違失事件涉及刑事責任,被害人多達97名女性,其中89人已成年、8人未成年,另有1名男性受害。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立案調查後,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5年7月21日審查通過,糾正臺北市警局未盡監督責任,並促請警政署及高雄市警局檢討員警法治與性平素養不足問題,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及建置性別友善職場環境。
調查指出,臺北市警局前警員黃仕奇自109年10月至113年7月間,曾在住家、駐地廁所及同所女警租屋處裝設密錄器,竊錄他人私密影像,直到113年7月才被女性同事發現。另一名前警員郭昇翰則於111年5月間,在駐地廁所內預先裝設密錄器,竊錄女性同事、未成年人及洽公民眾的如廁畫面,至113年10月檢察機關偵辦「創意私房」色情網路論壇案件時,才循線發現相關違失行為。
依警政署統計,黃仕奇及郭昇翰長期違法裝設密錄器,造成80名女性受害,其中成年77人、未成年3人,另有1名男性受害。兩人雖已分別經刑事法院判處有罪及相當刑責,臺北市政府也分別核予1次記2大過免職處分,但監委認為,兩人長期不法侵害同事、成年民眾及未成年人的身體隱私權益,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臺北市警局及所屬機關卻長期渾然未察,未依法提供同仁及民眾免於性騷擾與數位性剝削的性別友善環境,核有重大違失。
高雄市警局部分,調查發現,前警員凃博旻於113年12月22日利用職權,假借「檢查傷勢」或「偵查」名義,強迫並偷拍女性報案人Y女的身體隱私影像,甚至將Y女照片利用AI技術合成不實性影像。監委認為,相關行徑嚴重踐踏公權力尊嚴,也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
調查報告指出,Y女當日提出申訴後,檢察官直到同年12月26日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法院當日核發,檢警人員隔日搜索凃員辦公室及住處,並扣押其手機,但手機內相關影像檔案早已遭刪除,關鍵證據已經滅失,反映高雄市警局在內部稽核、受理報案程序及數位證據保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漏洞。
凃博旻雖於115年4月29日遭高雄市政府核予免職,兩名監委仍要求高雄市警局以此為鑑,除落實警察風紀管考制度外,也應重新檢討報案處理流程與採證程序,掌握偵辦及扣押相關證據的黃金時效,防止涉案員警刪除或湮滅數位影像證據。同時應嚴禁員警與報案者單獨密室接觸,落實「密錄器全程監管」及數位工具科技防弊,使第一線執法過程公開透明,維護警察人員執行公權力的威信。
此外,監委也調查發現,屏東縣警局前警員劉汶燁在就讀警專期間,自106年間起便假冒警察身分,詐騙3名未成年少女取得性影像並販售獲利。其後擔任屏東縣警局警員時,又違法使用警政設備及系統查詢民眾個資。劉汶燁雖經刑事判決有期徒刑1年9月,警政署也已核予免職,但監委認為,此案除凸顯警專生品格教育仍待加強,也反映警政單位查詢民眾個資系統管理鬆散,以及員警法治、性平素養不足等問題。
調查報告要求,警政署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意旨,儘速檢討警政系統查詢民眾個資的管制措施,落實事前審核及事中勾稽機制,並依各項警政系統資訊種類及內容,衡酌查詢的必要性與目的性,審慎檢討管控流程。事後稽核部分,也應透過系統輔助,有效篩選異常情形、提升稽查績效,杜絕不肖員警濫用警政查詢系統。
監察院統計,近3年已有8件員警違法竊錄、詐騙取得、散布或販賣性影像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被害人合計97名女性及1名男性。監委葉大華、紀惠容表示,第一線維護治安、保護被害人的執法者,卻淪為數位性暴力加害者,不僅重創警察機關形象,更嚴重斵傷人民對警察執法的信賴。
2位監委強調,此類事件顯示警察人員在品格紀律、法治素養及性平意識等層面亟待加強。警政署身為警衛社會安全及秩序維護的主管機關,對警察人員形象與品格要求應更加嚴謹,應督促所屬全面檢討人員品格、法治素養、性平意識等倫理教育訓練與宣導,強化員警恪遵警紀及相關法令,並澈底落實被害人保護機制,以維護警政機關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