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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法官貪汙判10年被廢「律師證」 他打官司想討回遭法院打臉

    2023-07-13 10:35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2006年審理販毒案時,趁父喪向曾姓毒販妻子收10萬元奠儀並期約100萬元賄款,其後將曾男從10年改判無罪,案發後他被依貪汙罪判10年確定。法務部2021年11月廢止他的律師證,他卻打行政訴訟想翻盤,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可上訴。

    《律師法》新法2020年1月15日施行,第9條第5項規定,律師有「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廢止證書。

    法務部2021年間一口氣廢止吳傑人、宋宗儀、邱鎮北、房阿生等一連串涉案司法官的律師證書,涉及貪汙案遭判10年確定的林德盛,也在這波廢止律師證之列。

    但林德盛不服氣,決定打行政訴訟保住飯碗。他向法院主張,《律師法》新修正的規定,是用修法前已發生之事實來處罰律師,廢止他的律師證書舉動,已經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且顯然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的規定,應屬無效。

    他也認為,該項條文以「律師」為規範主體,原處分說的貪汙案,與他的律師業務毫無關聯,他認為,自己不該是新法適用的對象。他主張,縱使認定他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他當時已經被花蓮地檢署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決定不付懲戒並確定,法務部不得廢止他的律師證書。

    但法務部則認為,《律師法》規定所稱的「律師」,只需要在處分時具有律師資格就可以了,並沒有只限制執行律師業務時發生的犯罪行為。法務部認為,律師執行職務,對外彰顯的行為及職業倫理,關乎律師團體的職業形象,為確保律師的高度素質以回應社會期待,為維護律師形象和司法威信,必須要求律師的品格。

    法務部認為,林德盛因為涉貪被判刑確定,符合廢止律師證的規定,且廢止前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意見,該會函復「依法應予廢止」後,又經過「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已踐行法定程序,廢止林德盛律師證書的行政處分,應屬合法。

    法院則認定,法務部廢止律師證的行為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憲法》平等權等原則,廢止過程也於法有據,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法院審酌,林德盛涉及貪汙罪被判刑,有損律師形象和司法綱紀,認定法務部處分有道理,判林德盛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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