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八德分局警員闖紅燈追可疑車輛,意外撞倒一名女騎士造成重傷,更一審判國賠744萬。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pixabay
桃園警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警員2018年追逐一台可疑車輛時,高速闖紅燈意外撞上騎機車的楊姓女子。楊女嚴重腦傷,雖撿回一命,但智力退化到有如幼齡兒童的程度,需靠父母長期照料。家屬悲慟請求國賠共2627萬餘元,一審判賠555萬餘元,二審加判至781萬餘元,但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加判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今(9/4)日更一審改判八德分局須國賠744餘元。可上訴。
這起事件發生於2018年3月31日上午9點多,姜姓警員駕駛警車搭載楊姓警員出勤,途經八德區桃鶯路與南僑巷口附近,兩人發現一輛小客車形跡可疑,一查發現登記的陳姓車主是「竊盜治安疑慮人口」,於是上前攔查。不料,開車的卓姓男子見狀竟駕車逃逸,姜警隨即開啟警示燈和警鳴器,沿著桃鶯路、鶯桃路往新北鶯歌方向一路追趕。
雙方追逐到鶯桃路一處巷口時,路燈顯示為紅燈,但姜警完全沒減速,直接高速闖越紅燈,當場撞上遵循綠燈通行的楊女。楊女人車倒地,頭部受到重創,併發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右肺挫傷等傷勢,經過藥物及復健治療,仍未完全好轉,不僅四肢運動功能出問題,意識和語言也有障礙,智力退化成幼齡兒童的程度,生活無法自理。家屬後來聲請監護宣告獲准。
警員開啟車上警示器和警鳴器追人,意外發生車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取自Pexels
楊女的父母認為,無論是否正當執行勤務,姜警都應該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但他卻高速闖紅燈,造成楊女重傷。父母代楊女請求八德分局賠償醫療費、生活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賠償及精神慰撫金,共2427萬7966元。父母也主張,女兒遭遇如此不幸,他們必須承擔她的往後餘生,八德分局應賠他們各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姜警當時合理判斷卓男為妨害公務現行犯,依法執行追緝勤務,也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確實不受行車速度、號誌指示等限制,但這只代表姜警當下取得「優先通行權」,仍然應該依其他交通規定,注意車前通行車輛及行人的動態,以兼顧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一審認定姜警疏於注意,判八德分局須國賠共555萬8818元。
家屬上訴二審,下修求償總金額,但請求八德分局須再多賠1094萬6018元。高院審理並重新計算後,認定八德分局應再多賠225萬9884元,賠償總金額來到781萬8702元。
高院(如圖)一度將賠償金提高到781萬。資料照。侯柏青攝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指出,楊女2021年2月間接受門診評估時,醫院推估她所患傷病的全人障害、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均為84%,而八德分局上訴後請求重新鑑定楊女的勞動能力狀態,二審法院卻未再調查,逕認楊女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有所不當,因此廢棄發回高院重查。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楊女當時聽到警鳴聲後,也沒注意警車的位置及動線,採取避讓措施,應負擔6成責任。且台大醫院雖然認定楊女的身心狀況,無法從事一般型態的工作,但這與《民法》規定的勞動能力減損沒有必然關聯,不能因此認定她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
合議庭計算,依照楊女受到的損害,可獲得賠償金總額為2250萬6566元,楊女父母可獲得的精神慰撫金則為各80萬元。但八德分局僅須負擔4成責任,且須扣除楊女已領得的220萬強制險理賠金,計算後,八德分局共須賠償744萬2626元。因此,合議庭判八德分局除了一審判賠金額以外,尚須補足差額。
更一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劉素如、陪席法官何若薇、受命法官馬傲霜。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