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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逆轉!謝宜容涉職場霸凌被免職 法院點名前勞動部長「未審先判」撤銷處分

    2026-09-03 19:06 / 作者 白廷奕
    前勞動部勞發署分署長謝宜容被控職場霸凌遭免職,北高行判撤銷處分。資料照。周永受攝
    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長謝宜容,前(2024)年涉霸凌北分署吳姓分析師害輕生,勞動部記2大過免職,於免職確定前先停職。謝宜容提復審被駁回又告到法院。台北行政法院認為,當時考績委員會還沒開會討論,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就先對外表示要記2大過,未審先判,且後續開會也沒給謝宜容陳述意見的機會,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今(9/3)日判撤銷處分。可上訴。

    全案源於,謝宜容前年爆出職場霸凌,害吳姓分析師11/4在辦公室輕生。勞動部11/8啟動行政調查,並於11/19公布調查報告,認定謝宜容的管理方式及情緒控管確有不當。勞動部11/21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認謝宜容言行不檢,涉及職場霸凌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政府及公務人員聲譽,核予一次記2大過處分免職,免職確定前先予停職。謝宜容提復審敗訴,一路告到法院。

    北高行審理後指出,謝宜容當時隸屬勞發署,本應由勞發署進行專案考績並考核獎懲,但勞發署在召開相關會議討論前,勞動部長何佩珊11/20下午約2點35分,就先在立法院委員會接受質詢時,逕自表示會作出一次記2大過的處分,緊接著又在同日下午5點半召開考績會,決議建請記謝宜容2大過,不僅未審先判,也讓考績會流於形式。

    前勞動部長何佩珊被法院點名「未審先判」。資料照。陳品佑攝

    北高行也表示,勞動部當時只負責核定謝宜容的考績,卻率先召開考績會作出決議,再交由勞發署於11/21上午召開考績會進行審議,最後作出相同內容的決議。北高行認為,勞發署在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發揮機關內部同儕評量,以及建立群體規範評價標準的功能,免職處分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北高行引用拉丁語法諺「Audi alteram partem(兼聽另一方的意見)」,直言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而本案一次記2大過,在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但北高行指出,勞發署與勞動部11/21召開的2場考績會,都沒依法通知謝宜容到場。

    北高行強調,陳述意見的機會是被考核人遇到重大違失行為的懲處時,應該受到的程序基本權利保障,不能因為謝宜容已經知道相關會議的審認情形,或事實在客觀上很明確等等理由,剝奪她陳述意見的機會。

    謝宜容另因涉及圖利廠商,一、二審遭判刑4年半。資料照。侯柏青攝

    北高行認為,職場霸凌是否成立,只有處在該職場文化的人最能夠體認,尤其是主管「對具體職務的要求」與「職場霸凌」間要如何判斷,也有兼聽各方論述的必要。因此,本案務必要由勞發署考績會親自聽取謝宜容的意見,形成心證,才能說已充分調查證據,不能因為謝宜容後來有提出復審答辯,就認為可以補正沒讓她表達意見的瑕疵。

    北高行也指明,勞發署與勞動部11/21的2場考績會,都以勞動部11/19公布的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但該份調查報告卻記載「無法證明關係人甲(即吳姓員工)有遭長官職場霸凌情事」,且2023、2024年離退職人員較2020、2021年還高的原因,則僅是因為「過度要求行為」。

    北高行認為,這與調查報告的建議處置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顯不相符,而考績會用這份矛盾的調查報告,作為懲處的事實基礎,顯然是基於錯誤及不完全的資訊,屬於違法判斷。因此,北高行認定,勞動部免職處分違法,判謝宜容勝訴,撤銷處分及復審決定。

    本件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高維駿、法官黃翊哲。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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