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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男被認「中華民國國民」判國賠 法官遭酸:14億中國人也可領6千元

    2023-02-24 13:40 / 作者 蕭夙眉

    一名中國籍男子騎腳踏車在高雄被路燈電死,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判高市府國賠463萬元,引發爭議。包含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今天(2/24)召開記者會批評,依照判決14億中國人也能領6千元,此判決違背國際現實、也牴觸憲法規定,應修憲、修正國賠法,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




    圖片
    高雄地院外觀。翻攝維基百科




    高雄地院判決中國遊客國賠案,認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意旨,「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因此判決中國旅客家屬獲國賠。



    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表示,如果「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依照雄院的判決理由,14億中國人都可以來領6千元,我國財政立即破產。



    他提出把所有中國人當成本國人已經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即在憲法體系上,將中國人另以法律特別規定,特別法明文規定中國人應有的權利義務,中國人才有;否則,全民共享特別條例未排除中國人,照雄院的判決理由,中國人也能請領6千元。



    他認為解決之道除了憲改外,應修正國賠法第15條,使國賠制度不區分外國人及本國人,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同時有效保障人權。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認為,國賠法以外、稅法、兵役法、刑法…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趁國賠事件為契機應該一併反省,整備自憲法以下的正常法制來符合現在台、中雙方為兩政府之現狀,並應加入考量中國對台之武力威脅因素。



    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應由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完成國家正常化的關鍵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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