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日商住友電木與日商京瓷結合案。資料照
公平會今日(6/17)委員會議通過日商住友電木株式會社與京瓷株式會社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京瓷擬先將其「環氧樹脂封裝材料(Epoxy Molding Compound, EMC)」業務分割後,移轉至由京瓷全資持有之新設公司,住友電木再收購該新設公司100%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且達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均銷售 EMC,彼此為水平競爭同業,故屬水平結合態樣,由於市場上競爭者眾多,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仍須面臨來自全球及新興競爭者之競爭,因此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仍受市場競爭之拘束,難有單方提高商品價格,或與其競爭對手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之行為。
另外,我國封裝業者多為大型且有經驗之業者,對原料進行多元採購並分散供應來源,結合後,上下游業者仍保有一定之抗衡力量;又相關市場之採購、銷售、進出口或關稅尚無相關法令限制或貿易障礙,未有參進障礙之疑慮,故本結合尚不致對我國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產生顯著影響。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可提供廣泛多元的產品組合,並可整合設備運作,對於半導體產業供應鏈穩定性具有正面效益,因此該會經審酌相關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