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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貪污入獄沉冤14年!前北科大教授王隆昌再審無罪理由曝…「汙點證人」說詞超可疑

    2026-10-01 16:07 / 作者 白廷奕
    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被控貪污入獄,再審獲判無罪,在高院門口受訪。白廷奕攝
    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前教授王隆昌,被控於2003年擔任南港展覽館工程案評審委員時,收受營造商力拓公司120萬元賄款,遭判7年8月定讞。王隆昌2013年入獄服刑,後來假釋出獄仍持續申冤,高等法院今(10/1)日再審改判無罪,合議庭揪出,當時被控負責行賄王隆昌的「汙點證人」黃維安,說詞矛盾、前後不一,自稱與王隆昌為師生關係,卻查無紀錄。

    本案源於,內政部營建署2003年辦理「南港展覽館工程案」,選出包含王隆昌在內的17名評審委員。但檢方指控,營建商力拓公司為了取得標案對7名評審行賄,王隆昌收下120萬元賄款。一、二審法院都判7年8月,最高法院於2012年駁回上訴確定。案經監察院調查、檢察總長非常上訴仍未翻盤,王隆昌入獄服刑3年多,2017年假釋出獄,日前提起再審獲准。

    南港展覽館2007年落成,隔年就爆出工程弊案。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

    高院今日改判王隆昌無罪,合議庭指出,原審認定王隆昌收賄的證據,主要來自於「汙點證人」黃維安的片面陳述,但他的供詞卻多有前後矛盾,也欠缺可供佐證的客觀證據。像是黃維安歷次偵查及審理時,對於他和王隆昌何時第一次見面、在何時何地交付賄款等重要事項,都有多種不同說法。

    此外,黃維安曾自稱上過王隆昌的課,還藉此與王隆昌拉近關係。但合議庭指出,從北科大的資料顯示,相關推廣教育學分班並沒有黃維安的資料,而他提出的研習資料,也無法證明王隆昌曾參與授課。不僅如此,兩人也完全沒有任何通聯記錄、電子郵件、對方名片或共同友人,沒有客觀資料佐證兩人曾聯繫過。

    合議庭也說明,黃維安曾證稱,他於2003年11月4日晚間,與王隆昌在北科大附近的越南餐廳見面,但根據北科大的授課資料,王隆昌當晚6點半至9點多固定在北科大授課,也查無請假紀錄。合議庭認為,黃維安當天的發票及信用卡消費資料,頂多只能證明他當晚曾在那家餐廳消費,無法證明他有與王隆昌同桌吃飯。

    王隆昌(前排左1)聽判後與義務律師團(前排右起)王俞堯、羅開、林俊宏一起受訪。白廷奕攝

    除此之外,合議庭認為,黃維安對於「前金」70萬到底何時交付,始終無法指出明確日期,原審僅認定王隆昌是在2004年1月19日至29日間的某日收受賄款,但合議庭重新檢視王隆昌當時的行事曆、公務行程等資料,並綜合相關證人證詞,認為這段交款時間在行程上是否說得通,還有疑問。

    合議庭也指出,卷內資料雖然顯示,時任力拓董事長郭銓慶曾於2004年1月27日分別提領50萬及20萬元,並記載「黃特助50+20(南港)」,但只能證明有將70萬元交給黃維安處理,不能說明這筆錢最後交給王隆昌。更重要的是,黃維安同日還行賄另外一名評審50萬元,若當天提領總金額僅70萬,黃維安照理僅剩20萬,是否有交付70萬給王隆昌,存在重大疑點。

    此外,合議庭表示,黃維安稱王隆昌當時原有出國計畫,為了配合協助力拓而取消,因此多向他索要20萬元補貼旅費損失,但卷內沒有任何機票、旅行社、訂房、退費等紀錄;而黃維安對於「後謝」50萬元在何時交付,交代不清,也查無王隆昌財產增加的紀錄,甚至王隆昌最後評審結果,雖然將力拓評為第一,但也僅比第二名多給1分,沒有明顯拉抬的情形。

    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證據無法證明王隆昌有犯罪,因此改判他無罪。

    本件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受命法官林龍輝。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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