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北監高官,二審改判無罪,合議庭說明理由。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北監獄等監所多年前爆發大規模貪瀆弊案,時任副典獄長蘇清俊等人被控收賄充當門神,讓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人在獄中坐享特權,一審判重判蘇16年、王2年2月。二審今(10/1)日結果大逆轉,蘇清俊、王令麟等7名被告全數改判無罪,一審無罪的3名也維持原判。合議庭指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間有行、收賄的對價合意,因此撤銷改判。
全案源於,王令麟因力霸案入獄後,被控透過特助胡曉菁贈送蘇清俊含有水果、干貝醬的三節禮品,招待免費入住總統套房,另贈送牛肉、SK-II青春露給戒護科員祖興華。蘇、祖兩人則協助王令麟在獄中訂報、喬教區、違規夾帶物品進出,還放任他在獄中批閱文件。
檢方也指控,蘇清俊除了收取王令麟的好處,也與黑幫人士池燿廷(原名池泳霖)、羅為德交好,持續收下茶葉、威士忌、海鮮等禮品,價值動輒數千至上萬。池男拜託蘇清俊多照顧因案入獄的天道盟大哥高寶勝等道上兄弟,蘇便指示下屬照做。此外,時任中監副典獄長趙崇智也被控收賄,幫池男朋友喬特別接見。
一審重判蘇清俊有期徒刑16年、趙崇智11年8月、祖興華11年、王令麟2年2月、胡曉菁2年2月、高寶勝1年8月、池燿廷2年6月、羅為德1年2月。高院審理期間,高寶勝去世獲判公訴不受理。今日二審宣判,蘇、趙、祖、王、胡、池、羅等7人改判無罪。
檢方須證明對價合議庭對此說明理由,稱《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檢察官應承擔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須提出證據讓法院排除合理懷疑,才可認定被告犯罪;若法官綜合全部證據後,對於犯罪事實仍存在合理懷疑,就應該作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因此,合議庭表示,本案不能僅因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往來密切、收受禮物或飲宴等,就推論成立刑事賄賂犯罪。
合議庭強調,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不會當然成立收賄罪。檢方必須證明,被告是為了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而交付財物或利益,且公務員也有拿職務行為來交換利益的想法,才構成所謂的「對價關係」,不能只證明雙方關係良好、長期交往、逢年過節送禮、曾飲宴或有所請託。
獄政弊案纏訟11年,高院(如圖)今判本案10被告均無罪。資料照。侯柏青攝
不能以往來密切認定對價合議庭分析,檢方指控王令麟、胡曉菁利用禮品、住宿等利益,買通蘇清俊、祖興華等監所人員,讓王令麟在獄中享受特殊待遇,但合議庭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建立「對價關係」,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或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且曾有請託,就認定有行賄的犯意與對價合意。
另一方面,合議庭也指出,蘇清俊接受贈禮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傳遞訊息等事項,雖然有所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但檢方仍須證明他的相關行為,是蘇清俊身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或其實質影響力。合議庭認為,檢方未能充分證明。
合議庭說明,尤其蘇清俊調任到綠島監獄後,對北監相關事務已不具有法定職權,他之後的協助行為,頂多是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請託,不能僅因為蘇清俊具有矯正機關首長的身分,就概括認定他的影響力都屬於職務影響力。
至於祖興華部分,合議庭認為,他雖然協助王令麟傳遞訊息、處理物品、攜帶累進處遇資料等事項,並收受牛肉、SK-II保養品等利益。但合議庭認為,祖興華的行為雖然可能違反監所管理規定或公務倫理,也不能直接等同收賄,認定檢方未證明兩者之間有「對價關係」。
王令麟日前為此案出庭撇行賄,哽咽反問法官送牛肉「算什麼金錢優勢?」。資料照。李政龍攝
縱有不當交往,未必是貪污另外,合議庭指出,檢方雖主張池燿廷、羅為德多年來,在節慶或不定時提供蘇清俊、趙崇智高價禮品、現金、飲宴及生鮮食品,以建立「長期供養關係」,並藉此請託兩人協助處理道上兄弟的特別接見、監所生活及外役監等事項。但合議庭仍認為,檢方未證明池、羅的禮品與蘇、趙的行為間有「具體對價合意」,應為無罪諭知。
合議庭強調,法院並非認定本案所有請託、餽贈等行為都適當,稱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過度密切交往、接受餽贈或違反監所管理程序,都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要進一步以《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處罰,必須符合「嚴格證明法則」,證明有對價關係。
合議庭特別指出,尤其行、收賄罪中所謂的「職務影響力」,必須來自於公務員的法定職務,或與職務密切關聯的實質影響力。如果公務員的影響力只來自於私人交情、人脈網絡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成,這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因此,合議庭改判蘇清俊等7名被告無罪。
至於檢方針對一審無罪3名被告上訴部分,合議庭也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受命法官林龍輝。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