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資料照。讀者提供
台北101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前副董事長林鴻明、林鴻道兄弟,被控賤賣旗下中聯信託不良債權到自己實質掌握的公司,以此掏控中聯公司25億2895萬8000元,涉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兄弟及其公司主管共11人罪嫌不足,3度處分不起訴,並再次依職權送議,但台高檢署認為尚有事證待釐清,就林鴻明、林鴻道兄弟及公司主管共7人發回北檢續行偵查,另外4名公司主管則認為已調查完備予以駁回。
宏國集團前副董事長林鴻道。資料照。廖瑞祥攝
林鴻明、林鴻道2兄弟的父親為宏國集團創辦人林堉琪、母親是德霖技術學院董事長林謝罕見,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與《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則是他叔叔,因林家自新北三重、蘆洲一帶發跡,被稱為三重幫。
1995年至2000年間,宏國集團以集團旗下多家關係企業及9名老臣,向集團旗下的中聯信託貸款,且貸款多由宏國集團所持有的土地作為擔保品,或是由林鴻道、林鴻明2兄弟擔任連帶保證人。2001年許多借款未能正常繳息,中聯信託列報為逾期放款的不良債權。
當時金管會要求中聯信託出售宏國集團不良債權應該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出售對象不得以宏國集團及其關係人,同時應於買賣合約中明訂買方不得與宏國集團與其關係人協商由其購回債權的限制條款,及其違反的責任。
不久,林鴻道、林鴻明2兄弟遭人檢舉,將中聯信託對宏國集團關聯戶的不良債權,以低價轉手出售給實質掌控的公司,藉此取得擔保債權的土地後,進行開發謀取暴利,造成中聯信託損失25億2895萬8000元,
不過北檢調查後認為,林鴻道、林鴻明行為時並非是中聯信託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不屬於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罪的行為主體。另外中聯信託雖然未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選擇以公開標售、議價等方式處理本案不良債權,但依當時客觀情況,配合政府「二五八」金融政策,及中聯信託公司於2005年7月改制為銀行,想依信託業法規定,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經營決策。
再者,2兄弟出售4案的不良債權,並未致中聯信託公司遭受重大損害,這4大案的不良債權最後回收比率,均高於或相當於2004、2005年度金管會統計的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回收比率約23%。因此認為2兄弟及公司老臣、主管共11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