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館長」陳之漢。資料照。陳品佑攝
館長陳之漢2019年間在YouTube頻道直播大罵綜藝天王吳宗憲,還動輒以「你吃洨」、「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等穢語侮辱吳宗憲,吳宗憲提告後,館長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58天,另須賠償80萬元定讞。不過,高院更一審判決館長須在臉書粉專及YT上刊登判決要旨,館長不服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天則改判館長必須在媒體網站首頁刊登1天的「判決結果」。可上訴。
館長和吳宗憲纏訟多年,館長因為不滿吳宗憲2019年8月5日在YouTube開直播發表對於「網紅」的觀點,遂在3天後晚上展開反擊,館長的直播標題為【館長 吳宗憲:網紅文化/演藝界都須養成素養?有網路就能當網紅?拿起機器就要直播?】,館長在直播中痛罵吳宗憲「我學他那種機掰個性,說那種機掰懶叫話(台語)」、「你吃洨(台語)也沒有人要看你知道嗎」、「本土天王,OOO(三字經)」、「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
吳宗憲事後對館長提出民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陳之漢在一審認罪,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58天,緩刑2年,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10萬元,並不得對吳宗憲有公然侮辱和誹謗行為。陳之漢未上訴,全案定讞。
綜藝天王吳宗憲。資料照。黃于珊攝
至於民事部分,法院判館長賠償吳宗憲80萬元確定,但吳宗憲另要求館長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不過,憲法法庭判決「強制道歉處分」違憲,高院更一審判館長必須在「館長成吉思汗」YT頻道、臉書粉絲專頁「飆捍」連續刊登3日判決要旨,且要求置頂貼文。但這項結果仍遭最高法院認定牽涉人民的表意自由,廢棄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館長已不法侵害吳宗憲名譽權,但參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審酌兩造均為知名公眾人物,吳宗憲是在具有高瀏覽人次的YouTube頻道遭館長侵害名譽,為了讓吳宗憲能在不用違反館長意願下,依然擁有可以澄清的機會,決定命館長將法院附件所載的「客觀判決結果」刊登在某媒體新聞網站首頁1日。
合議庭考量,由於刊登時間僅1天,不至於過度侵害館長的思想自由及不表意自由,可以達到雙方權益平衡的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全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