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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 法務部: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

    2024-09-20 21:01 / 作者 呂志明
    法務部。呂志明攝
    對於死刑是否違憲?憲法法庭認為宣告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合憲,不過仍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的審理程序規定違背憲法意旨,對此法務部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之立場,最高檢察署也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並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須同時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同時,最高法院若撤銷原確定判決,將要求個案蒞庭檢察官具體論告羈押人犯的必要性,建請法院羈押,避免造成社會安全防護網的破口。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表示,法務部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並無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也非酷刑,且在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均通過違憲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務部對於憲法法庭今日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法務部指出,目前37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下稱速審法)的規定,並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收容。憲法法庭雖認37位聲請人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前開憲法保障生命權的意旨,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位人犯仍應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因此無釋放人犯問題。

    另外,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慎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位人犯將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但因37位人犯皆歷經法院多次審理,認事證明確,就算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也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了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在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

    法務部重申尊重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判決確定前相關程序規範不足而違憲的結果,但37位人犯所涉罪行都是故意剝奪生命法益的最嚴重犯罪,若逕予釋放,對於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將造成嚴重衝擊。憲法法庭既然判決認定對於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位人犯其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的限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法務部將要求各該案件承辦檢察官對於法院審理是否羈押人犯時,應具體論告這些人犯繼續羈押的必要性,並建請法院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的進行,以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

    至於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制度已做出合憲性解釋,並限縮判處死刑的範圍,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的法規,法務部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的個案,也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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