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之間匯款是孝親費還是存嫁妝?台南一名女子為了360萬元,將親生母親告上法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台南市一名劉姓女子主張,32年前起曾按月匯款5萬元台幣至母親帳戶,累積高達360萬元,雙方約定這筆錢日後作為「嫁妝」,不料近期向母親討要時卻遭拒絕,劉女氣得將母親告上法院。不過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僅憑匯款紀錄無法證明雙方有「寄託」的合意,判決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女主張自1994年至1998年間,當時雙方曾口頭約定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至母親的郵局帳戶暫時寄放、代為保管,作為日後出嫁時的嫁妝,不料事後母親卻概不承認,經她多次催討仍未歸還任何金錢,因此提告請求母親返還寄託360萬元。
針對女兒指控,劉母則於庭上反駁,雙方從未有過「借放幾百萬當嫁妝」的共識,認為女兒過去匯入的這些款項,是基於感念養育之恩所給予的「孝親費」及贈與,且帳戶中有多筆款項並非女兒存入,金額也有出入,劉母透過訴訟代理人指出,即便有這筆錢,女兒的請求權已逾32年,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15年消滅時效,依法有權拒絕給付。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據民法規定,若要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主張的一方須負起舉證責任。劉女雖提出郵局的歷史交易清單,證明確實有「入戶匯款」的動作,不過這只能證明「錢有匯進去」,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這筆360萬元是可由母親「保管」的嫁妝,因此認定其請求依法無據,判決駁回劉女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