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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中國苦茶籽假冒阿里山名產 威加經理與供應商遭起訴求重刑

    2026-10-02 10:03 / 作者 呂志明
    威加業務經理陳鐘秀惠(左)、掮客陳沅農(右)。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威加公司混充苦茶油案,認定威加業務經理陳鐘秀惠與原料供應商陳沅農,涉嫌以低價中國產苦茶籽偽冒台灣產,欺瞞庭茂生技與永豐餘生技等合作廠商,共獲利1778萬9207元。檢察官今(10/2)日偵結,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第255條第1項標示不實等罪嫌將2人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檢察官同時將在押的2人在今日上午送審台北地院。

    這起食安事件源於永豐餘生技於2026年7月29日前主動通報食藥署,其旗下「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自主送驗後,檢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達每公斤2.9微克,大幅超過每公斤2.0微克的法定限量。衛生單位深入稽查發現該批油品由威加公司供應,並由源春製油廠加工、亞世家公司分裝,食藥署隨即通報偵辦。

    台灣高等檢察署接獲通報後隨即發交台北地檢署,由打擊民生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與檢察官羅儀珊組成專案小組,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深入追查。專案小組透過釐清產品供應鏈與原料採購流程後,查出陳鐘秀惠與陳沅農長期以低價中國原料充數,藉此降低成本賺取價差。

    起訴事實指出,陳鐘秀惠為威加公司業務經理,全權負責苦茶油產品生產與原料採購。她研發「高仰三苦茶油」並對外標榜原料均為台灣產苦茶籽,但自2023年起至2024年底,自行向源春製油廠購買中國苦茶籽製造之苦茶油或委託生產,再交由亞世家公司貼上「100%台灣原生苦茶籽」等不實標籤,銷售達690萬3679元。

    2025年至2026年7月間,陳鐘秀惠變本加厲,與原料供應商陳沅農基於犯意聯絡,由陳沅農向源春製油廠或茶油生產合作社採購共10884公斤中國苦茶籽,以每公斤平均190元售予威加公司。陳鐘秀惠將其與自己採購的中國苦茶籽混合,委託源春製油廠製造後裝瓶貼上台灣原產不實標籤對外販售,銷售金額達672萬4197元。

    陳鐘秀惠明知油品原料均為中國產,卻刻意隱瞞不知情的游姓業務。當庭茂公司謝姓經理於2024年8月詢問代工生產事宜時,誤信產品原料為嘉義阿里山苦茶籽,於2024年9月、2025年9月及2026年1月訂購「NICE GREEN極品苦茶油」共750瓶。陳鐘秀惠仍以中國苦茶籽製造並貼上台灣原生標籤交貨,詐得37萬1250元。

    永豐餘公司指定產品須使用台灣產苦茶籽製造,陳鐘秀惠與陳沅農為營造使用國產原料假象,於2024年11月25日帶同永豐餘公司吳姓主任前往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參觀茶樹園,並向吳員謊稱陳沅農為該茶園所有者。永豐餘公司誤信威加能取得足量台灣產苦茶籽後,於2024年12月起委託生產,並簽約預定生產1萬瓶。

    2024年12月至2026年6月間,陳沅農採購10884公斤中國苦茶籽售予威加公司,與陳鐘秀惠採購之中國苦茶籽混合加工製造,再指示亞世家公司貼上「台灣苦茶籽」等不實標籤交貨。永豐餘公司因而支付379萬81元貨款,另有43萬5600元貨款因前開產品遭驗出苯駢芘超標而尚未支付。全案威加公司共獲利1778萬9207元。

    陳沅農提供中國苦茶籽向威加公司請款,共獲得206萬7960元不法利益。檢察官認定陳鐘秀惠與陳沅農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罪,依法將2人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威加公司與陳沅農的所有犯罪不法所得。

    北檢指出,食用油品攸關國民日常飲食與身體健康,被告2人為謀私利,竟以低價劣質中國苦茶籽充作台灣產販售,掩飾真實來源並賺取高額價差。此行為不僅嚴重侵害消費者對食安與品質的信賴,更使大眾在不知情下食用來源不明油品,危害廣泛且情節重大,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至於同案被告威加公司登記負責人金天麗、大股東凃傑生、產品部經理蔡孟潔3人,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威加公司相關原料採購與生產製程均由陳鐘秀惠自行處理,難認3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對苦茶籽來源應不知情,因犯罪嫌疑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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