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思覺失調症男子於民國108年毆傷吳姓鄰居,又於去年重傷鍾姓鄰居致死,屏東地院以被告「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處被告無罪,但「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屏東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判決書指出,被告因思覺失調產生被害妄想,於前年持木棍敲打吳姓鄰居鐵門,吳姓鄰局前往被告住處理論,被告持木棍毆打吳姓鄰居,致吳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以及鼻骨、顴骨、手部骨折等傷害,幸沒有死亡。
判決書指出,被告去年又持木棍攻擊鍾姓鄰居,導致鍾腦膜下出血、顱骨開放性骨折、肢體多處撕裂傷等傷害,傷重不治死亡。
判決書指出,經醫師鑑定,被告行為時因為思覺失調症產生嚴重被害妄想,已達「完全不能辨識或控制其行為」的程度,已經達到刑法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以及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情形,應屬不罰,而依法判處被告無罪。
屏東地院並責令被告進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高監護年限5年,以收個人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