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處理後,警察卻說因為他們抵達醫院的當下,該名病患已經停止攻擊,不能算作現行犯,依法不能逮捕。做完筆錄後,就把病患送回醫院,院方和病患家屬溝通未果後,只好繼續讓這名有暴力傾向的病患繼續住院。
引起討論的該則醫師貼文。(截圖自臉書)
先不論這名病患到底生什麼病,看起來活蹦亂跳體力很好,應該真的不需要開到嗎啡止痛,從貼文內容看來,這名病患攻擊、恐嚇醫生跟砸毀醫院設備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安罪、毀損罪以及醫療法第24條的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目前最新的進度,是該名受攻擊的醫生已經提告,士林地檢署也已經以上述幾條罪名偵辦中。
但這個貼文中,我比較關注的一點是「病患當下停止攻擊行為」,真的就不能逮捕嗎?
這就牽扯到員警對現行犯定義的一知半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跟第3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白話來說就是並沒有一定要「犯罪正在進行中」才叫現行犯,如果是犯罪實施後隨即被發現,也是現行犯;另外,如果身體衣服各處露有犯罪痕跡,或持有兇器等,法律上定義為「準現行犯」,跟現行犯一樣是可以當場逮捕的。
當警察到場時,病患當下停止攻擊行為,就真的不能逮捕嗎?(示意圖來源/unsplash)
試想,如果有小偷在7-11偷東西,難道店員看到了還要小心翼翼偷偷打電話報警,讓員警剛好在「他正伸出手偷東西」的時候到場,才能逮捕他嗎?廢話,當然不是啊!只要他偷東西馬上被發現,他就是現行犯,只要他身上有剛剛偷取的贓物,或是偷了東西在路上跑給人家追,那就是準現行犯,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之(對,你沒看錯,不是只有警察,任何人看到都可以逮捕)。
實務判決就有雖然嫌犯已經停止攻擊行為,但因為手上持有兇器,鞋子上沾染血跡,因此被認定為準現行犯,當場予以逮捕的案例。北榮這個事件中,就算員警到場的當下病患已經停止攻擊,就算無法被認定為現行犯,如果他手上還抓著點滴架,或是身上有玻璃碎屑等等犯罪痕跡,就可被認定為法律上的「準現行犯」而予以逮捕,臉書貼文中員警說當下停止攻擊就沒辦法逮捕,顯然是基層員警對法律的規定不甚熟悉造成。
另外,北榮的事情開端是因為病人不肯配合醫生的治療,堅持要開立某種藥物所致,醫生在遭受暴力行為後,卻還必須繼續收治這名病患,我認為法律應該要做更完善的立法,例如在病人拒絕配合院方治療、或是在對醫護人員施以暴力行為後,醫院得逕行和該名病患中止醫療委任關係,如此一來不僅保障醫護人員,也能讓醫護把人力花在其他需要救治的病人身上,而不是浪費在處理活跳跳還吵著打嗎啡的施暴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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