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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仲刺死承租人 國民法庭判10年6月死者家屬認判太輕無法接受

    2024-07-05 18:37 / 作者 孫蓉華
    嘉縣房仲涉刺死承租人遭警方移送。(翻攝畫面)
    嘉義縣經營房仲的呂姓男子,去年10月間與欲承租倉庫的黃男等4人起爭執後,發生鬥毆,呂男涉持刀刺死黃男,案件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嘉義地院今(5)日判呂男10年6月徒刑,又犯傷害罪,處徒刑2年,可上訴。死者黃男家屬到場聆聽判決後不滿地表示,判決太輕了,任何人都無法接受,且呂男態度惡劣,事發至今都沒有任何和解的善意。

    判決書說,32歲從事房屋仲介的呂男及其父親,去年10月17日晚上,與欲承租倉庫的白姓、高姓、黃姓等3名男子及1名未成年,在嘉義縣水上鄉1處倉庫前發生爭執、鬥毆,衝突過程,呂姓房仲涉嫌持短刀接續揮砍、刺擊黃男2下、白男1下,造成2人血流如注,黃男送醫急救不治;白男送醫急救後挽回一命。

    合議庭表示,呂姓房仲非基於殺人犯意,與被害人黃男、告訴人白男素不相識無仇恨,雙方人馬互毆,持短刀對黃男、白男砍刺,屬傷害犯意,發生客觀可預見死亡結果,不符合「激於義憤」要件,互毆過程情緒失控,喪失理智追刺被害人,不足以認定符合公憤程度。

    國民法庭評議,就衝突發生犯罪事實細節,反覆觀看衝突發生監視器影像,充分討論、評議外,就最終刑度決定,從被告發生衝突起因、經過、被告使用凶器之犯罪手段、違經過、被告使用凶器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程度、造成損害、被告與被害人間關係、生活狀況、社會復歸狀況、被害人家屬意見等量刑因子,充分討論,評議後得出刑度。

    另考量被告另有其他案件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被告所犯2罪,先不合併定應執行刑。國民法庭成員:審判長林正雄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法官,以及一號至六號國民法官(備位一號至三號國民法官,評議過程均在場,依規定未參與討論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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