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某北區醫院器官捐贈爭議事件」記者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出面說明。李政龍攝
《太報》日前揭露,北部某醫院今年5月間,爆出疑似違反器官捐贈程序的爭議。該案在病患仍接上葉克膜、心跳尚未停止的情況下,即通報檢警相驗並進行器官摘除,引發社會關注。對此,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董事長李明哲今(12)日親自出面說明,坦言當時檢方到場時,捐贈者確實未完成法定腦死判定,仍保有心跳。但他強調,整體過程皆依循法規進行,問題出在「認知與溝通上的落差」,並重申:「在台灣,絕對不會發生活摘器官的情況。」
器捐中心於今日下午主動召開記者會,說明本案醫療、倫理與法律三方面均符合相關規定與專業原則。中心指出,過程中家屬秉持無私大愛,醫療團隊依據「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DCD)指引審慎執行,檢察官與法醫全程依法協助,是我國DCD器官捐贈制度之典範案例。
李明哲說明,該名捐贈者為年輕機車騎士,自撞倒地造成到院前死亡(OHCA),雖經搶救短暫恢復心跳,但隨即陷入深度昏迷,血壓不穩,瞳孔放大且無光反射,臨床上已呈現瀕臨腦死狀態,存活機率極低。醫療團隊兩度與家屬召開會議後,家屬基於病患生前意願,同意進行器官捐贈。
但李明哲也坦言,由於該名捐贈者病況極度不穩,恐難以支撐完成完整腦死判定流程,醫療團隊遂轉為採用「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進行捐贈。依規定,因為該案屬於意外死亡個案必須報請檢方相驗,當日也由檢察官與法醫確認死亡事實後,方進行腎臟等可用器官摘除。
他坦言,當時檢方到場時,捐贈者確實未完成法定腦死判定,仍保有心跳。但他強調,整體過程皆依循法規進行,問題出在「認知與溝通上的落差」,該案符合衛福部於106年12月26日發布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在撤除維生設備後,醫療團隊靜待5分鐘觀察期,病患心跳未恢復,死亡被確認後才進行器捐。
李明哲表示,「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制度是為了讓那些無法完成腦死判定的重症病患,也能有捐贈器官的機會。第一線團隊每日面對高壓與複雜狀況,多如牛毛,認為這起事件不會打擊到醫療團隊士氣,但他擔心的是,若社會未能理解事件全貌,將可能被誤導為「活摘器官」,他再次強調:「台灣任何一家醫院與機構,絕不可能發生活摘器官的事件。」
他也承認,本案確有認知與行政溝通上的不足,器捐中心將據此改善,召集專家檢討機制與流程,協助衛福部未來精進制度。他最後強調,該案執行器捐前,具備四項必要條件: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家屬簽署器捐與不急救同意書、撤除維生系統,以及依法完成死亡確認程序,重申處理任何「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個案都極具壓力,因此更需要充分溝通與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