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光金副董事長吳東明擔任工程公司負責人,卻捲入工安意外挨告,二審判他無罪。白廷奕攝
台北信義A7商業大樓建案「台北天空塔」2022年施工期間,一名陳姓水電工從梯子上墜落,遭鋼筋刺穿胸口身亡。檢方查出,承包機電工程的福麟系統整合公司,未將暴露鋼筋尖端折彎或加裝防護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福麟與擔任負責人的前新光金副董吳東明。一審罰福麟20萬,吳東明判6月,可易科罰金,但高等法院近日逆轉改判吳東明無罪。可上訴。
這起意外發生在2022年8月13日,陳男和同事在工地執行日光燈座及線路拆除作業。兩人從地下3樓逐層往下拆,拆到地下5樓時,陳男請同事先將舊電線集中放到角落,並巡視有無漏未拆除的電線,自己則繼續作業。不料,同事離開後,陳男腳下的合梯意外傾倒,導致他墜落到樓板上,當場被40公分長的鋼筋插穿胸口,同事回來以後沒見著人,靠近一看,才發現陳男倒在地上。
台北天空塔本來號稱台北新地標,後來爆出掏空案,外界擔憂成爛尾樓。翻攝自臉書
檢方調查後認定,本案肇因於福麟找水電包商施作工程,卻沒有依照《職安法》等規定架設施工架、工作台,或是將鋼筋尖端折彎、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於是依《刑法》過失致死、《職安法》違規致發生死亡災害等罪嫌,起訴福麟及擔任負責人的吳東明。
吳東明應訊時喊冤,自己雖然是福麟的負責人,但主要負責籌措資金、董事會交辦事務,工地的事情都是總經理和工地主任在處理,他平常不會接觸。但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事業負責人依法也有防止職災發生的義務,就算福麟已經另聘工地負責人監工,吳東明仍有監督義務,但考量他於案發當天不在現場參與指揮作業,僅依《職安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另開罰福麟20萬罰金。
吳東明後來又提起上訴,希望改判無罪。
台北地院(如圖)一審諭知,吳東明涉過失致死部分無罪,但仍依《職安法》判刑。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院今年5/26開庭,法官翻出福麟的職安違規紀錄,質疑工安意外發生後,福麟到底有沒有改善。檢察官則提及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逝世的消息,表示企業家的名聲後世會有公斷,勸吳東明不要做只會賺錢的企業家。吳東明當時聽了,趕緊向法官保證,未來一定會在公司內加強提醒,要同仁注意工安問題。
高院審理後認為,《職安法》處罰事業負責人的規定,是在要求負責人防止或改善組織缺陷,如果負責人明知或放任組織缺陷持續存在,違反《職安法》規定並導致職災,除了法人要受到處罰以外,負責人也須負擔罪責。而高院查出,福麟於2018年曾因未架設施工架或工作台挨罰,但當時沒有發生職災,合議庭認為,該件裁罰紀錄距離本案已有相當時日,無從判斷福麟存在組織缺陷。
高院也指出,從證人證詞來看,吳東明雖然是福麟董事長,但實際上沒參與過任何安全衛生管理或防止職災的業務。像是福麟的機電工程師曾說,吳東明平時都在總公司辦公室,只在上樑時看過他來,對他很陌生。
此外,合議庭認為,依照福麟的組織規劃,董事長的主要職責是訂定公司經營策略與目標等等,涉及職安的事項則有工程事業處主管、職安中心工程師等人負責處理,本案沒有事證指出,吳東明會跨越層級處理職安事項,因此,合議庭認為,不能僅因吳東明是負責人,就論以職災罪責。
高院撤銷一審有關吳東明部分的判決,改判無罪。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