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雖已三讀,但會計師表示,針對保單規劃而可能產生「不匹配、不公平」的漏洞仍未堵上。Grok生成示意圖
立法院日前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即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即法律上
「擬制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將落實「誰受贈、誰繳稅」。
本次修法最重要條文即俗稱「大老婆條款」,起自於轟動各界元配利用配偶贈與免稅,在丈夫臥病期間轉移其名下價值3億元鋼鐵公司股票,丈夫過世後自己及3名子女全部拋棄繼承,但時年僅6歲私生女卻未及辦理拋棄繼承而成為唯一繼承人,雖未繼承遺產,卻要繳納高達5735萬元遺產稅。最終在2024年底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遂在日前完成修法。
資誠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執業會計師
李南漢表示,修法完成後,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其遺產稅將「分開計算」,改由「受贈人」買單;即便已拋棄繼承,國稅局也會對這些受贈人發單課稅。但李南漢提醒,若被繼承人於生前購買人壽保單,依照現行《保險法》與《遺贈稅法》,在未涉及保險實質課稅原則前提下,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沒有繳納遺產稅的問題。
李南漢說明,若人壽保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基於保險契約而取得保險給付請求權,這不是贈與行為,也不計入遺產,就沒有繳交贈與稅或遺產稅問題。
未來仍很可能再度上演大老婆為了「通吃全拿遺產」,將全部財產規劃成保單,進而規避遺贈稅。無法真正落實「誰受贈、誰繳稅」原則。若該保單因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舉債投保等原因,被國稅局查出有規避遺產稅意圖,而以實質課稅原則納入遺產範圍課徵遺產稅。回到「大老婆條款」來看,6歲私生女仍難逃拿不到遺產宿命,因為保險給付都已按保險契約的約定關係,指定給付予特定人了。
大老婆 v.s. 狠小三 依舊不公平對應「大老婆條款」的另一個極端情境,則是「狠小三」。安永家族企業傳承規劃及稅務諮詢服務副總經理張啓晉再以保單規劃舉例,
假若A君在規劃身後事時,將所有財產都規劃成1億元的人壽保單,由A君擔任要保人、保被險人,而指定「外面的好朋友」B小姐為唯一受益人。
但A君身故後,卻因高齡、重病投保,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向法定繼承人開立遺產稅單。
張啓晉指出,在此情境下就會出現,
拿走1億元理賠金的B小姐,因不是任何一個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是國稅局開立遺產稅單的對象,領走所有理賠金,卻不用負擔半毛錢遺產稅;而沒繼承任何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們,卻要負擔巨額遺產稅,同樣也產生了「不匹配、不公平」的問題。張啓晉表示,實務上,當國稅局追繳遺產稅情境發生時,若保單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例如配偶或子女,通常比較好商量協調該由誰繳交遺產稅。但若保單受益人不是法定遺產繼承人時,一旦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向法定繼承人追繳遺產稅時,不公平的現象就會產生。
類似紛爭早已層出不窮。恐怕仍待相關修法才能補齊現有漏洞。
會計師分析,若「狠小三」通吃保單理賠金,當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找上門,沒拿到半毛錢的法定繼承人們,仍可能面臨巨額遺產稅的不公平風險。
保單漏洞沒補 未落實「誰受贈、誰繳稅」若被繼承人A先生為照顧「外面的好朋友B小姐」,透過保單規劃將自己做為要保人、被保人,而B小姐列為受益人。而保險公司也收案、保單已生效,當A先生身故後,受益人B小姐就能領到死亡保險給付,原則上,也不計入遺產課稅。
此外,因B小姐身分也不是特定親屬(即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故也未落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財產要計入「擬制遺產」的相關規定。李南漢表示,在此情境之下,也未能落實「誰受贈、誰繳稅」原則;相關保單規畫仍是本次修法後,潛在的漏洞。
分年贈與買保單未申報 身後稅單仍會追上門若再進一步細究,保單規劃的稅務風險,若被繼承人A先生,在生前移轉資金給「外面的好朋友B小姐」,讓B小姐拿錢後去繳保費;雖不適用死亡前2年贈與要計入遺產課稅的規定。
不過, A先生在生前移轉資金給B小姐,這是稅法中的「一般贈與行為」,若超過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上限,依法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要辦理申報並在稅單送達2個月內繳清稅款。
李南漢提醒,但若A先生在贈與B小姐的當下,沒有規定繳稅;當A先生身故後,國稅局得依法開立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B小姐的贈與稅稅單,除非B小姐能舉證該筆金流不是贈與行為,否則只好乖乖繳納贈與稅。
富人靠保單移轉資產給「外面的好朋友」,也未能落實「誰受贈、誰繳稅」。
擬制遺產計入配偶差額分配 有利節稅回到本次遺贈稅法修法另一大重點,關於「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一項;
修法前,配偶生前2年內獲贈的財產,在算遺產稅時被當成遺產,卻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修正後,這筆贈與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之財產」計入差額分配請求權。
李南漢舉例,若先生身故時,名下現存婚後財產7000萬元,身故前2年曾經贈與太太3000萬元,該3000萬屬於擬制遺產,要列入遺產課稅;配偶名下則無其他財產。
在修法前,被當成遺產,要課遺產稅,卻無法計入先生的現存財產,故而太太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只有3500萬元=[(7000萬-0)÷2]。
修法後,3000萬可以併入先生現存財產,故而太太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可以提高到5000萬元=[(7000萬+3000萬-0)÷2]。
雖然遺產總額相同,但扣除額能增加1500萬元,課稅淨額下降,為家族省下可觀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