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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齡老母親死亡前2年對保單做這一事 繼承人因此連補帶罰數萬元

    2026-08-27 17:22 / 作者 吳馥馨
    變更保單的「要保人」須申報,以免漏繳贈與稅或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27)日表示,民眾常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就可以達成資產傳承之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的義務。

    高雄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曾有一位老母親,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但在2024年時把「要保人」從本人變更為兒子。此時原應繳納贈與稅,但因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台幣200萬元,當年度贈與總額沒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但老母親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該筆保單就屬於「擬制遺產」範疇,須以老母親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必須申報為遺產,繳納遺產稅。但因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長許寧佑說明,本案的關鍵在於,若2024年老母親變更保單要保人的當下,有向國稅局「申報」;當年度也不用繳納贈與稅;但在最終申報遺產稅時,因曾經有過「申報」紀錄,國稅局就會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該筆保單屬於死亡前2年贈與,要計入遺產課稅,就不會因漏報遺產稅而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天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該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

    另外,日前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已三讀通過,因此,基於「誰繼承、誰繳稅」原則,未來若再有類似案例,遺產稅及漏報處罰都將由該筆保單繼承人繳納。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由於保單屬遺贈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即等同將該保單的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

    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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