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企圖分次房地交易,讓一屋享有「多個400萬元免稅額」;最終訴願失敗,補繳10萬餘元房地合一稅。廖瑞祥攝
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若符合3項「自住要件」的房地交易,就可享有課稅所得額400萬元的免稅額。但有民眾企圖鑽漏洞,將房地分割交易,刻意將課稅所得額壓低在400萬元之內,最終被國稅局揪出並追稅10萬元,即便提行政救濟也沒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的免稅額,要同時符合3項要件。第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第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也就是房地是單純自住,沒當成店面或工作室使用。
第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都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同時符合以上3項要件者;當進行房地買賣交易時,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則按優惠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但有民眾誤以為400萬免稅額可以「一屋多用」;北區國稅局轄內曾發生納稅義務人A君,在2017年買賣取得新北市房地,並在2023年將該房地權利範圍的6/10出售給其子,自行申報課稅所得為345萬餘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
但北區國稅局表示,A君房地雖然符合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連續居住滿6年,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自住要件;
但房屋出售的權利範圍並非100%,而只是權利範圍的6/10。因此,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的優惠也只有6/10;
因此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核定自住房地免稅額為240萬元(400萬元×6/10),並就稅所得超過免稅額部分,按稅率10%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0萬餘元。但A君不服,並提行政救濟,主張法規未明定400萬元免稅額是按比例計算,免稅額應全額扣除。
但財政部主張,所得稅法所稱自住「房屋、土地」,是指「完整房地所有權」,也就是權利範圍100%,同一門牌號碼。
若不按權利範圍計算,當同一房地分次移轉時,將產生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的不合理情形。此外,A君如果日後再出售剩餘其他權利範圍4/10,如果仍然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又可以再主張自住房地免稅額160萬元(400萬元×4/10),權益並未受損。最終,訴願決定駁回這項行政救濟案。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如果想要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除了要特別留意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若出售房地屬於「共有」或「僅移轉部分持分」,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