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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客注意!房屋買賣適用重購退稅有眉角 「買新賣新」別想闖關

    2026-10-17 07:50 / 作者 吳馥馨
    民眾購買預售屋,再購買新成屋,最終又出售預售屋,屬於「買新賣新」,不適用重購退稅。廖瑞祥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租稅優惠,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者,都可以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申請退還或扣抵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

    不過,近來實務上經常發現違規案例,連房屋「買新賣新」也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官員甚至直言,不乏是「有心人士」的投機行為,特別提醒投資客別心存僥倖,國稅局一定不會放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若要享「重購退稅」優惠,前提是出售的舊房地是「實際自住」。此外,也須同時符合3項要件;第一,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第二,出售的舊屋與重購的新屋,均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售與重購新舊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2年內。

    但近來實務上經常出現一種情況,個人先後簽約購買不同房地,例如先購買預售屋(A屋),在尚未完工交屋前,又購買另一戶新成屋(B屋)自住。等預售的A屋完工、取得所有權後,出售A屋,並申請重購退稅。

    國稅局表示,這種保留先取得所有權並自住的B屋,再出售A屋的方式,屬於「買新(A屋)賣新(A屋)」,並非真正「換舊屋」的行為,不符合「重購退稅」係為了避免因課稅影響民眾換屋能力的立法美意,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事實上,A屋的本質為預售屋,也不符合「實際居住」要件,當然也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規劃換屋時,應留意新、舊房地之取得所有權時間、實際居住情形及買賣順序,尤其購買預售屋須於交屋後辦理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更應審慎確認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另外,實務上也常發生,雖然民眾已經成功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卻輕忽須同時符合實際自住、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要件」,最終前功盡棄、被國稅局追討已退抵的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適用「重購退稅」的前提,其房地必須要符合自住房地要件,也就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已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另外,為了防止投機炒作,重購退抵稅優惠設有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也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也就是在重購後5年內,有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國稅局都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例如甲君在2023年3月2日重購自住房地經申請並核定退稅,但甲君卻在2026年5月將該重購房地出售,因5年不得移轉的列管期間要到2028年3月1日,因此被國稅局追繳原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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