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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電3-3選商訂「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分數踩WTO紅線?能源署表態了

    2026-02-26 20:39 / 作者 吳馥馨
    能源署再次舉行離岸風電3-3選商辦法草案說明會,表態在台灣海域開發風場,能與在地產業經濟連結比較妥當。圖為CIP彰芳西島風場。廖瑞祥攝
    經濟部能源署今(26)日再次舉行離岸風電3-3選商草案說明會,有業者擔憂選商安排中,針對「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給予10分的配分,在開發商實績、財務執行能力相對好拿分的情況下,是否為了該關鍵10分而競逐「國產化」實績,觸及WTO不公平競爭紅線。

    對此,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分數爭取尊重各開發商自行調配,但也表態,各開發商在台灣海域空間設置離岸風電,和在地產業經濟完全沒有互動也是不好的行為;至於「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分數,經濟部選商是朝「鼓勵」方向處理。

    能源署今天再次舉行離岸風電3-3選商草案說明會,選商機制中履約能力以開發商實績(35分)、財務能力(30分)、專案執行能力(35分)等項目來擇優選商。

    離岸風電3-3選商機制計分草案。截自能源署簡報


    占比35分的「專案執行能力」則包含申請案執行程度占15分、ESG規劃占15分(在地產業經濟效益10分、環境友善永續3分、企業社會責任2分)、能源韌性占5分。

    台灣維特斯(Vestas)公共事務經理張雅惇,以及線上直播留言皆有人對ESG規劃中,在地產業經濟效益10分;以及能源韌性占5分,評估指標包括在地運維、營運期風場監測服務等,依採購總產值或投資金額計分。這15分恐怕會讓業者回到競逐供應鏈在地化的分數,重演過去歐盟狀告台灣違反WTO義務的危機。

    陳崇憲回應表示,如果開發商自身在開發商實績、財務能力等其他配分表現夠強,當然可以不必爭取在地產業經濟效益10分;以及能源韌性5分;但鼓勵在台灣海域開發離岸風電者,應與在地產業經濟連結。

    此外,本次選商也首次納入扣分機制,過去國內風場經申請展延獲准後仍有延遲履約者,每延遲6個月扣1分;國內選商獲配後未簽約,每一專案扣3分;最嚴厲的是國內選商簽約後解除或終止契約,每一專案扣20分。

    但現場出席業者認為,簽約後解約或終止契約就扣20分太過嚴苛;對此,陳崇憲表示,扣分邏輯是開發商有想推動卻可能不如預期,只有酌扣分數;但「連做都不做」,就必須要有相應的嚴重處分。

    獎勵似懲罰 業者很揪心

    3-3選商也祭出「提前完工」、ESG效益、能源韌性等獎勵措施,最高延長5年。但包括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TOWIA)及CIP台灣區董事總經理許乃文都表示這不是獎勵;許乃文以「很揪心」來形容政府以為的獎勵,但業者覺得是扼殺。

    依電業法17條規定,電業執照效期為20年;期滿前1年可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逾10年,因此開發商大多以可售電30年來做財務模型並洽簽CPPA。如果變成最高獎勵5年,反而縮短風場生命周期,墊高開發成本及綠電售價;業者盼能回到電業法規定來處理。

    對此,陳崇憲允諾,會思考獎勵機制由風場營運30年後處理,而非從20年。

    另外,3-3選商也新增獲配容量擴充機制,不過比日前原最多可擴充1倍的方案,變成一半;經濟部表示,將依評選序位給予獲配風場擴充容量資格,最高可再擴充「原獲配容量一半」的容量,並應於2031年底前完工併網。

    經濟部表示,3-3選商分配總容量為3.6GW,將以分配現有海域空間為原則;之前未如期開發的場址將另行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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