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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通過 強暴脅迫恐嚇手段妨礙社工師 最重判3年

    2023-05-23 14:02 / 作者 吳家豪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陳品佑攝
    立法院院會今(5/23)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之相關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此外,而若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妨礙社工師執行業務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三讀通過後,提案人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社會工作師法》自立法以來已有26個年頭,也該是適時調整的時候了,這次修法建立懲戒機制規範,並保障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

    修正條文規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規所訂之罪,以及犯下《家庭暴力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修正條文規定,社會工作師若曾在業務上發生重大或重複過失行為、違反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為反對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之規定、執行業務違反社工倫理守則等等,將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修正條文規範,懲戒方式包括警告、命其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或接受督導、限制執業範圍、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若懲戒方式、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被懲戒人若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20天內,向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此外,修正條文明定,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手段,妨礙其執行業務,若社會工作師有受到妨礙、身體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若對社會工作師有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行為,妨礙業務執行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若犯前項罪行導致社會工作師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導致重傷者,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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