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資料照。廖瑞祥攝
立法院院會今(5/23)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草案,未來將建立「公職律師制」,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負責辦理法律事務,並得代理機關或學校對外訴訟;公職律師則兼具公務員及律師的雙重身分,並須加入任職機關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為協助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處理法律及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爰此,法務部經彙整各方意見建議、律師團體、外國立法例後,新增「公職律師」規定,盼藉此以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
修正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各項規定,擔任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修正條文還明定,由於公職律師若專任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無設主事務所的可能性,因此也規定,除了機構律師和公職律師外,律師應設主事務所。
有關公職律師離職後,轉任律師的利益迴避,修正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將比照司法人員,明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日起3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3年內曾任職務的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但若上述人員離職後,得受曾任職務單位委任,並於其他機關或公立學校執行律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