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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鏡週刊》「垃圾」!黃國昌二審仍免賠 高院:他留美博士,符合語言習慣

    2026-08-19 12:37 / 作者 白廷奕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日前罵《鏡週刊》「垃圾」,遭求償100萬,高院二審仍判他免賠。資料照。李政龍攝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前(2024)年在臉書及記者會上砲轟《鏡週刊》「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遭提告求償100萬元。一審認定屬於善意評論而非單純謾罵,判他免賠,發行《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則提上訴。高等法院今(8/19)日仍判黃國昌免賠,合議庭認為,黃國昌是美國大學的法學博士,對英美人士習慣以「junk news」稱呼沒嚴格審編的新聞,應不陌生,也符合他的語言習慣。可上訴。

    全案源於,黃國昌前年9/3在臉書發文,「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 躲了那麼多天,在上週六晚上7點,配合北檢聲押柯文哲的操作,突然以『獨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帳戶『700萬帳戶資金不明』之垃圾媒體鏡週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700萬元』,簡直無恥至極!」

    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鏡週刊》曾就此作系列報導。資料照。李政龍攝

    後來,黃國昌前年10/18在民眾黨黨團記者會上,被記者問到《鏡週刊》報導京華城案的相關問題,他回應「這一種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同年12/10在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上,黃國昌也對現場記者表示,「……你們把我留下來、說有重要的事,如果所謂重要的問題是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

    精鏡傳媒認為,黃國昌三度中傷其名譽,提告求償100萬元,並要求他將判決結果登在臉書上。

    但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黃國昌是在《鏡週刊》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捲入的刑事案件後,才針對報導發表意見,而該案攸關公眾利益,因此,相關報導的內容也可受公評。一審認為,黃國昌的質疑並非全然無所本,用詞雖負面、嚴厲,讓精鏡傳媒感到不愉快,但只是在針對《鏡週刊》報導的方式表達不滿、批判質疑,不是以惡意中傷名譽為目的,屬於善意評論,不具不法性。

    北院(如圖)一審認定黃國昌非惡意謾罵,判他免賠。資料照。陳品佑攝

    精鏡傳媒提起上訴,不過高院合議庭認為,《鏡週刊》對京華城案的系列報導,具體指涉柯文哲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其以事實描述的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爭端,而黃國昌當時身為民眾黨立委、立院黨團召集人,在他的個人臉書或在記者會上被提問時,發表對相關報導的回應,是一般人的常見反應,精鏡傳媒應該容忍。

    合議庭也指出,黃國昌是美國大學法學博士,曾任中研院研究員、在大學任教,依照他社會經驗等條件,對於英美人士習慣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的新聞報導,以及刑事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應該都不陌生。因此,他批評《鏡週刊》報導是未經查證的「垃圾新聞」,或懷疑檢調洩露偵查內容讓《鏡週刊》報導而淪為「北檢的打手」,都符合他的語言習慣、教育程度、社經地位。

    高院(如圖)二審認定罵「垃圾」符合黃國昌的語言習慣等條件,仍判免賠。資料照。侯柏青攝

    合議庭認為,黃國昌在本案發表的言論涉及公共事務,他對《鏡週刊》的負面評價雖然讓精鏡傳媒感到不悅,但既然屬於公共事務議題,有促進思辨的輿論功能,黃國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就不算不法侵害精鏡傳媒的權利。

    精鏡傳媒雖然截取網友的意見,證明名譽受損。但合議庭認為,一般大眾都可以透過網路平台抒發己見,證明我國社會是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而《鏡週刊》的報導及黃國昌的言論,勢必都會受到社會大眾的再評價,未必會認同或接受,也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這些言論,這就是社會輿論的正面作用及影響,應該予以維護。

    合議庭綜合考量黃國昌的語意脈絡等情況,認為他的言論上未超出合理評論範圍,難以認定有不法侵害精鏡傳媒的商譽權、名譽權,因此,合議庭駁回精鏡傳媒的上訴。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魏麗娟、陪席法官林哲賢、受命法官吳靜怡。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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