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林姓男子邀少女性行為被拒,竟強逼全裸道歉還拍片,更一審要關7年。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本報繪製
新北林姓男子前(2024)年被未成年少女拒絕性行為,竟在U2電影館包廂逼少女全身脫光道歉,用手機拍下還揚言外流。一審重判林男7年6月,他嚇到上訴認錯,與少女談調解卻破局。二審考量他盡力彌補,改判關3年7月,另依恐嚇罪判6月,可易科罰金。但最高法院砲轟,第二次調解就是因為他沒到才不成立,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8/18)日更一審改判林男關7年。可上訴。
調查指出,林男日前透過通訊軟體認識有中度身障的少女,前年1/7下午,他邀對方到台北市某家U2電影館包廂發生性行為,但少女在現場拒絕林男。林男認為少女反悔,心生不滿,竟出手搶走她的手機,逼著少女脫光全身衣褲道歉,還一邊錄影,少女勉為其難配合。想不到,不到兩個禮拜後,林男竟拿這段影片還要脅少女「要不要講話了」、「影片想外流?」、「那妳先拍妳下面給我」。
少女被拍攝當下非常害怕,事後又被林男恐嚇要外流。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Unsplash
一審砲轟無悔意,二審卻減刑一審審理期間,林男否認強拍性影像,辯稱少女同意拍攝。但新北地院勘驗相關影像,發現少女被拍攝時,面露焦慮、眼神驚懼,不斷用手臂遮蔽身體,林男當時下令「跟我道歉」,少女才勉強彎下腰鞠躬說「對不起」。法官也發現,少女在案發後曾對林男說要報警,林男竟還說「我又沒怎麼樣」、「看妳自己吧」、「自己想好就好我也很無辜」、「妳自己在哪邊」、「要又不要」。
一審痛批林男毫無悔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7年2月;另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安罪,判刑7月。兩罪合併執行7年6月。
林男見被重判,嚇到上訴認罪,說自己知道錯了,希望二審從輕量刑。高等法院合議庭考量,林男犯案時年紀很輕,思慮不周,自我控制能力不夠,但到了二審願意認錯。此外,合議庭指出,少女的和解條件是40萬元,須先付頭期款15萬,而林男因家中失火、失業,一時之間湊不出15萬,導致未能達成調解,但看得出林男有盡力彌補過錯。
二審審酌,違反意願拍攝兒少性影像罪的最低本刑是7年,認為本案情輕法重、情堪憫恕,於是減刑改判3年7月,恐嚇部分則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
高院(如圖)二審認定林男情堪憫恕,減刑改判關3年7月。資料照。侯柏青攝
三審被抓到調解沒去但檢察官上訴三審翻盤,最高法院將拍攝性影像部分發回更審。至於恐嚇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不得上訴三審,維持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
最高法院發現,林男於二審期間曾兩度與少女調解,第一次調解不成立後,調解委員改訂去年12/19續行調解,但當天林男和少女的律師都到了現場,林男卻沒出現,導致第二次調解破局。最高法院質疑,依照一般國民生活經驗和法律感情判斷,林男是否確實已經盡力彌補過錯,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二審沒調查清楚,應重新詳查。
案件回到高院,新的合議庭今日更一審改判,林男拍攝性影像部分處7年有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最高法院(如圖)抓到林男小辮子,讓他更一審仍被重判。資料照。侯柏青攝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