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通過《遺贈稅》修法草案,包括「大老婆條款」。取自pexels
行政院會今(7/30)日通過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所謂的「大老婆條款」,以防堵不公平現象,4大重點帶你一次看懂。
修法起自於2017年,一名鋼鐵大亨在逝世前2年,把3億多元股票轉贈給妻子。他身故後,妻子與3名子女全部拋棄繼承,大亨6歲私生女成了唯一繼承人。
6歲小女孩雖繼承1597萬元遺產,但陳男死前2年贈與妻子的股票也要計入遺產,使得遺產稅高達5735萬元。女童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憲法法庭認定法規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修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獲政院通過,4大重點如下:
1.大老婆條款現制,「大老婆」與子女只要拋棄繼承,就可以躲過大筆稅款,由其他繼承人負擔遺產稅。
草案改為,死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法律稱之為「擬制遺產」,改由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比例繳納,簡單來說就是誰拿錢、誰負稅。
例如,林先生死前2年贈與太太1000萬元,死後留下4000萬元,遺產總值5000萬元,遺產稅200萬元。太太拿到1000萬元佔總值5000萬元為1/5,因此要負擔1/5遺產稅,即40萬元。
2.配偶權益提升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當夫妻財產較多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可要求剩餘財產扣除自己存款後,平均分配,這一半的金額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簡省遺產稅。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草案改為,死前2年贈與財產,計入現存遺產,等於分母變大,配偶有望取得更多扣除額。
例如,王先生死後留下4000萬元,生前贈與配偶1000萬元,配偶剩餘財產2500萬元。依照現制,(4000萬元-2500萬元)÷2=750萬元,扣除額即為750萬元。修改後,(4000萬元+1000萬元-2500萬元)÷2=1250萬元,扣除額提高到1250萬元。
3.納稅義務重新定義現制,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有遺囑時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時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上述皆無時為遺產管理人。
草案保留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刪除遺囑執行人,並增訂納稅義務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4.分期繳稅放寬現制,遺產稅或贈與稅額在30萬元以上時,才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草案刪除申請門鑑,任何金額皆可以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