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消防局長李明峯涉貪,遭到檢方起訴。資料照片
台南市前消防局長李明峯去年閃辭獲准,後來被爆出涉嫌與消防設備業者楊某勾結,收受超過300萬元賄賂。台南地檢署展開調查,李明峯與楊姓女密友去年底被捕,法院裁定兩人羈押禁見。檢方今天(2/10)偵結,查出李明峯與楊女,三次收取賄款共320萬元,地點就在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後方的便利商店,因此將李明峯與楊某起訴,移請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地檢署指控,李明峯在任內負責審核民間捐贈的消防設備車輛和建物消防安全設備,與一名女性密友、也是消防設備業者的楊姓女子,共同收受曾姓業者的賄賂,金額高達320萬元。曾姓業者因此在消防設備車輛的銷售中獲得了大量營收,其他送審的消防設備工程也順利通過。
台南地檢署表示,被告李明峯、楊女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檢察官許華偉於115年2月9日偵查終結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於2月10日提解羈押中2名被告,隨同卷證移請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檢方也查出三次收賄情形。第一次為112年9月某日,曾某將60萬元用牛皮紙袋分裝30萬元、30萬元各一袋,攜至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後方全家便利超商,分別交予李明峯、楊女各30萬元。
第二次為113年5月9日,曾某將120萬元攜至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後方全家便利超商,將60萬元置放在消防局公務車副駕駛座下方腳踏板處給予李明峯,另將60萬元交予楊女。
第三次為113年8月某日,將140萬元攜至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後方全家便利超商,將70萬元置放在消防局公務車副駕駛座下方腳踏板處給予李明峯,以及將70萬元交予楊女。
另外,行賄的曾姓業者,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