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8)天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針對行政院版本明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顧正德表示,「效忠之表示」的涵義太廣泛,應該要增加適性犯要件,比如「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等,才符合刑罰的最後手段性。
針對近年發生多起現役軍人對共軍宣誓效忠的案件,行政院、多名朝野立委均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其中多個版本皆指向「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刑責從原本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行政院、多名朝野立委也提出新增條文「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吳逸聖表示,現役軍人若不盡責且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的忠誠義務,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至於新增條文部分,他指出,現行法規的懲罰措施並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因此提出「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對此,顧正德在報告時表示,「效忠之表示」的涵義太廣泛,為了避免過度擴張可罰性範圍,應該要增加適性犯要件,比如「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等;若行為未損害軍事利益,就以《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的違紀行為加以規範。